沪0114环罚〔2024〕32号上海晟极特种货柜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发布日期:2024-05-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14环罚〔2024〕32号
案件名称:上海晟极特种货柜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晟极特种货柜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1******552945838D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红伟
主要违法事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叁万元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20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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