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0114环罚〔2025〕21号上海鑫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案
发布日期:2025-03-0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14环罚〔2025〕21号
案件名称:上海鑫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鑫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3MA7E4XN94H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志刚
主要违法事实: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202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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