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0114环罚〔2025〕35号上海鑫洋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案
发布日期:2025-04-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14环罚〔2025〕35号
案件名称:上海鑫洋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鑫洋化工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1******7872491757
法定代表人姓名:徐国乐
主要违法事实: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202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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