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0114环罚〔2025〕72号上海锐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发布日期:2025-11-18 来源:上海嘉定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14环罚〔2025〕72号
案件名称:上海锐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锐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3MA1GK0GE9N
法定代表人姓名:裴玲
主要违法事实: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20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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