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街镇,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沪环水〔2020〕220号)要求,2021年上半年,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沪水务〔2019〕1383号)相关要求,摸清工业废水排放情况,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确保纳管废水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二、工作范围
本次评估(复核)对象是全区所有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合法生产,有生产废水排放,且排放去向是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
三、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及分工
(一)名单初定阶段(1月31日前)
确定初步企业清单并发送至各街镇。清单包括以下几类企业:(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
1、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业达标评估、2019年环统清单中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工业企业;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工业项目中许可水污染物总量的工业企业;
3、纳入2020年违法违规整治,整治方式为完善类或整改类的工业企业;
4、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受到生态环境或水务部门查处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分类阶段(2月5日前)
按以下要求对企业进行分类,形成纳管工业企业评估结论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环保办)
第1类企业:现状已关停搬迁,或无工业废水排放(包括工业废水回用)的工业企业;
第2类企业:2020年1月1日以后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或2020年1月1日以后因涉水部分改变而变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
第3类企业:2020年1月1日以前核发国发版排污许可证,或开展过达标评估的工业企业;
第4类企业:未核发排污许可证(包括备案管理或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也未开展过达标评估或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受到生态环境或水务部门处罚的工业企业。
其中属第1类企业的,不纳入此次工作范围;属2、3、4类企业的,应根据不同类型分类开展企业排放达标能力评估(复核)。
(三)达标评估阶段(3月31日前)
属第2类企业的:无需评估,街镇环保办应汇总企业信息并填入汇总表;
属第3类企业的:街镇环保办应根据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达标评估结果、企业变化情况、信访情况等对企业工业废水达标排放能力进行复核:
(1)若企业工业废水排放情况无变化或向污染物减少方向变化(涉水生产设施和工艺、水处理设施和工艺、产品产量、原辅材料,水污染物种类均无变化或有所减少)的,企业提交一份2020年1月1日以后的监测报告备查,街镇环保办将企业信息填入汇总表;
(2)若企业工业废水排放情况有变化的,对变化部分重新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内容与要求参考下段内容所述。
属第4类企业的:企业应按达标能力自评表(附件2,以下简称“自评表”)要求开展废水排放达标能力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排放情况等,并提供一份2020年10月15日以后的监测报告作为佐证。自评表、监测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报街镇环保办。(责任部门:工业企业)
(四)街镇审核阶段(4月30日前)
属于第3(2)、4类的企业提交自评表后,街镇环保办应对企业自评内容和结果进行审核,并填写汇总表,与评估材料(包括佐证材料)一并报区生态环境局。对个别情况复杂,街镇无法出具审核意见的企业,应于4月1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区生态环境局,申请由区局组织审核。(责任部门:街镇环保办)
(五)抽查上报阶段(5月30日前)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组织力量对企业自评和街镇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形成全区评估结论报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
附件:1.纳管工业企业评估结论汇总表
2.达标能力自评表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9日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