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本区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的落实,我局研究编制了《嘉定区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4日
嘉定区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20〕41号)、《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环规〔2021〕13 号)和《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细化方案》(沪环气〔2021〕240号)要求,加快推进本区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的落实,切实提升VOCs污染防控水平和减排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开展VOCs减排量核算工作
(一)编制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
对于重点治理企业(参见《关于开展本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20〕30号))、申请专项扶持的治理企业与减排量大于20吨的一般治理企业,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完成的全部治理项目,应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技术指南(试行)》(沪环气〔2021〕239号)(以下简称《市核算指南》)要求开展VOCs减排量核算工作,并编制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
治理项目的减排量,按照《市核算指南》要求,通过比较期和统计期的相关数据计算获得。其中,比较期选取范围为2019年起至项目实施之前的任意连续时间周期,统计期选取范围为项目实施投运稳定运行之后的任意连续时间周期。
对于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企业应在治理项目稳定投运后半年内编制完成,通过“一网通办”系统上传,并向区生态环境局申请核查。对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完成全部治理项目的企业,原则上于2022年10月前完成核算报告上传及核查申请工作;对于2022年期间完成全部治理项目的企业,核算报告上传及核查申请不应迟于2023年6月30日。
(二)编制VOCs减排量核算表
对于不申请专项扶持且减排量不大于20吨的一般治理企业,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实施完成的全部治理项目,按照《嘉定区重点行业一般治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技术说明》(附件1,以下简称《区核算技术说明》)要求开展VOCs减排量核算工作,并编制VOCs减排量核算表。
治理项目的减排量按照《区核算技术说明》,通过治理项目实施前后的相关数据计算获得。其中,治理项目实施前时间选取范围为2019年起至项目实施前的期间,实施后时间选取范围为项目稳定投运后至核算期间。
对于VOCs减排量核算表,企业应在治理项目稳定投运半年内编制完成,通过“一网通办”系统上传,向所在街镇环保部门申请检查。对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完成全部治理项目的企业,原则上于2022年10月前完成核算表上传及检查申请工作;对于2022年期间完成全部治理项目的企业,核算表上传及检查申请不应迟于2023年6月30日。
(三)生产线关闭或搬迁企业VOCs减排量的确定
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完成生产线关闭或搬迁的,按相关生产线对应的2019年VOCs排放量计,或按其对应部分的环评或排污许可等文件载明的VOCs排放量确定。
二、组织实施VOCs减排量核查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街镇环保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分别组织实施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核查、VOCs减排量核算表检查、生产线关闭或搬迁的治理企业的现场核实。
(一)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核查
1.时限要求。区生态环境局收到治理企业的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核查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报告核查技术指南(试行)》(沪环气〔2021〕239号,以下简称《市核查指南》)启动核查工作,并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
2.建立核查工作组。区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核查工作组,落实核查工作,并对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核查结论负责。服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适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不向核查申请企业提供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等对核查工作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咨询服务或产品;不得与核算报告企业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核查工作组由3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核查工作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核查工作专项业务培训,充分了解和掌握核查原则、核查程序、核查组织、核查要点等要求。区生态环境局以及街镇环保部门管理人员参与核算报告的文件评审与现场核查,为核查工作组提供管理性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将委派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核查,对核查程序和过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3.核查工作中止原则。核查时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核查工作中止,核算报告应予以重新编制:一是报告文本格式、篇章完整性不符合《市核算指南》要求;二是报告载明的“要求”类治理任务未全部完成;三是报告载明的“目标”类、“推荐”类、“自主减排”类治理任务未按“一厂一方案(2.0版)”或“实施方案”完成。
(二)VOCs减排量核算表检查
1.时限要求。街镇环保部门收到治理企业的VOCs减排量核算表检查申请后,在1个日历月内启动检查工作,并于2023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
2.建立检查工作组。街镇环保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检查工作组。检查工作组由2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参加相关专项业务培训,充分了解和掌握检查要求。街镇环保部门管理人员参与文本检查与现场检查。对于减排量较大的一般企业核查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委派服务机构人员参与检查,对检查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3.检查方式。VOCs减排量核算表包括文本检查与现场检查。文本检查是通过核算表审查,对文本完整性、治理任务完成度、核算方法规范性、减排绩效量化等内容与《区核算技术说明》的要求相符性作出评判;现场检查是通过现场核对、资料查阅、问题澄清等方式,对实施完成的治理任务和治理项目的提交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进行查证核实;文本检查与现场检查按照《嘉定区重点行业一般治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检查表》(附件2,以下简称《区核算检查表》)要求逐项进行并予以记录。
4.检查工作中止原则。检查时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VOCs减排量核算表检查工作中止,核算表应予以重新编制:
一是核算表格式不符合《区核算技术说明》要求;二是核算表内容有缺失,不符合《区核算技术说明》要求;三是核算表签字盖章不齐全。
(三)生产线关闭或搬迁企业的现场核实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会同街镇环保部门对生产线关闭或搬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并做现场检查笔录。
三、职责分工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重点行业企业VOCs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及时受理核查申请,组织实施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核查与生产线关闭、搬迁企业现场核实等工作。
各街镇负责推进重点行业企业VOCs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督促治理企业及时完成核算工作,配合进度调度报送工作,及时受理检查申请,组织实施VOCs减排量核算表检查工作,协助实施生产线关闭、搬迁企业现场核实等工作。
VOCs治理企业负责实施减排量核算工作,对核算数据的真实性、核算结果的客观性负责,并按要求报送核算结果,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核查、检查,协助配合现场核查、检查等工作。
附件:
1.嘉定区重点行业一般治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技术说明
2.嘉定区重点行业一般治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检查表
附件1
嘉定区重点行业
一般治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
减排量核算技术说明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本区重点行业一般治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VOCs减排量核算与报告的总体原则、核算流程、减排量核算、质量控制、报告编制等要求。 本文件仅适用于本区不申请专项扶持且减排量不大于20吨的一般治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VOCs减排量的核算。
2总体原则
本区重点行业一般治理企业VOCs减排量核算以企业主体、方法科学、结果客观为基本原则。
企业主体——污染排放企业承担VOCs减排量核算的主体责任,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核算结果的客观性负责。
方法科学——VOCs减排量核算采用规范的技术方法;核算过程可效验、数据来源可追溯、核算结果可采信。本文件未覆盖的内容,企业可按照《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技术指南(试行)》(沪环气〔2021〕239号)文件规定,自主确定核算方法。
结果客观——VOCs减排量核算采取事先策划、事中把控、事后校核等质量保障措施;核算结果较客观反映治理项目的实际减排水平,满足可核查、可追溯的管理要求。
3核算流程
VOCs减排量核算工作程序由治理项目类型判断、VOCs减排量核算和减排量核算表编制等三个步骤组成,如图1所示。
核算工作流程图
4减排量核算
4.1治理项目类型判断
治理项目共分为末端治理升级、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等三大类型。
4.1.1末端治理升级项目:针对原有末端治理设施,通过密闭收集提效、销毁或回收提效、运行维护提效等技术措施,实现VOCs去除量有效提升的治理项目。
4.1.2源头削减项目:涂装、印刷、清洗、粘合等含VOCs物料使用工序,通过生产工艺与设备改进、产品与原辅材料清洁替代等技术措施,实现VOCs使用量或消耗量减少的治理项目。
4.1.3过程控制项目:含VOCs物料储存、输送、装卸等环节,采用气液平衡、密封提效、密闭联接等技术措施,实现VOCs散逸排放降低的治理项目。
4.2 VOCs减排量核算
VOCs减排量是指,在正常生产运营条件下,治理项目实施后较实施前的VOCs排放削减量,按治理项目类型分类核算。
4.2.1末端治理升级项目
末端治理升级项目的减排量,是指VOCs去除量的提升值。
1.VOCs排放测定
VOCs排放测定采用实测法。
末端治理装置的进口、出口应采用相同的测定方法同步测定。
VOCs按非甲烷总烃的实测值计;或当废气中VOCs组份较简单且具标准测定方法时,按组份实测值合并计;非甲烷总烃和VOCs组份的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规定。
2.减排量核算
末端治理升级项目的减排量按式(1)计算。
E末端=D实施后 – D实施前………………(1)
式中:
E末端——末端治理升级项目的VOCs减排量,单位为吨(t);
D实施前——治理项目实施前的年VOCs去除量,单位为吨(t),按式(2-1)计算;
若数据缺失时,可采用具合规性的估算值。
D实施后——治理项目实施后的年VOCs去除量,单位为吨(t),按式(2-2)计算;
采用溶剂回收法等的末端治理升级项目,其VOCs去除量值可采用按纯溶剂回收量确定。
治理项目实施前或后的VOCs去除量,为末端治理装置的全部VOCs进入量与排出量之差值,按式(2)计算。
D实施前=G进口 – G出口………………(2-1)
D实施后=G进口 – G出口………………(2-2)
式中:
D实施前、D实施后——治理项目实施前、后的年VOCs去除量,单位为吨(t);
G进口——末端治理装置进口的VOCs实测量,单位为吨(t),按式(3-1)计算;
G出口——末端治理装置出口的VOCs实测量,单位为吨(t),按式(3-2)计算。
G进口=C×Q×h×10-9………………(3-1)
G出口=C×Q×h×10-9………………(3-2)
式中:
G进口、G出口——末端治理装置进口、出口的VOCs实测量,单位为吨(t);
C——实测VOCs小时浓度年平均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³);
Q——实测VOCs废气风量年平均值,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³/h);
实测VOCs小时浓度年平均值与废气风量年平均值,取值原则如下:治理项目实施前,以实施前近一年期间,所有实测数据的平均值计;治理项目实施后,以投运后至核算期间,所有实测数据的平均值计。
h——末端治理装置的年有效运行小时数,按环评文件或排污许可载明的年运行时数计,单位为小时(h)。
4.2.2源头削减项目
源头削减项目的实际减排量,是指VOCs产生量的降低值。
1.物料用量统计
治理项目实施前的VOCs物料用量按环评文件或排污许可载明的额定耗用量计。
治理项目实施后的VOCs物料用量按生产台账载明的实际耗用量统计。
2.VOCs含量统计
物料中VOCs含量按产品质量报告所载明的VOCs含量限值执行标准统计。治理项目实施前的物料VOCs含量数据缺失时,按当期有效的国家标准限值统计。
3.减排量核算
源头削减项目的减排量,按式(4)计算。
E源头=W实施前×WF实施前×10-3 - W实施后×WF实施后×10-3………………(4)
式中:
E源头——源头削减项目的VOCs减排量,单位为吨(t);
W实施前、W实施后——治理项目实施前、后的VOCs物料年用量,按前述“物料用量统计”条款统计,单位为公斤(kg)或升(L);
WF实施前、WF实施后——治理项目实施前或后的VOCs物料的VOCs含量限值,按前述“VOCs含量统计”条款统计,单位为质量百分比(%)或公斤每升(kg/L)。
4.2.3过程控制项目
过程控制项目的实际减排量,是指VOCs逸散量的减少值。
无/低泄漏设备替代项目的减排量核算方法如下。
1.密封点统计
无/低泄漏设备替换前后的密封点编号、类型、介质、数量等统计,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
2.运行时间统计
无/低泄漏设备替换前后密封点的年运行时间统计,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
3.减排量核算
无/低泄漏设备替换项目的减排量,按式(5)计算。
E泄漏=(n实施前×FA实施前×h实施前 - n实施后×FA实施后×h实施后)×10-3…………(5)
式中:E泄漏——无/低泄漏设备替换项目的VOCs减排量,单位为吨(t);
n实施前、n实施后——治理项目实施前或后的密封点点数,按前述“密封点统计”条款统计;
FA实施前、FA实施后——治理项目实施前或后的密封点泄漏速率系数,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按表1取值;
h实施前、h实施后——治理项目实施前或后的密封点年运行时间,按前述“运行时间统计”条框统计,单位为小时(h)。
泄漏速率取值参考表
密封点性质 | 所属行业 | 密封点种类 | FA(kg/h) |
一般设备密封点 | 石油炼制工业 | 阀门 | 0.001 |
压缩机、搅拌器、 泄压设备 | 0.001 | ||
泵 | 0.005 | ||
石油化学工业 | 气体阀门 | 0.001 | |
有机液体阀门 | 0.003 | ||
泵、压缩机、搅拌机、 泄压设备 | 0.010 | ||
低泄漏设备密封点 | 石油炼制工业 | 阀门 | 7.11×10-5 |
压缩机、搅拌器、 泄压设备 | 2.05×10-4 | ||
泵 | 8.35×10-4 | ||
石油化学工业 | 气体阀门 | 1.04×10-4 | |
有机液体阀门 | 2.52×10-4 | ||
泵、压缩机、搅拌机、 泄压设备 | 8.45×10-4 | ||
无泄漏设备密封点 | / | / | 0 |
注:表内未提及的行业可参照执行 |
5减排量核算表编制
5.1核算表编制
按照《区核算技术说明》要求对附表嘉定区重点行业一般治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表进行编制,如实、详尽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生产信息、企业治理任务实施信息、企业治理项目技术信息与减排量核算信息、真实性声明等内容。
5.2质量控制
VOCs减排量核算结果应进行复核与核验,以确保核算结果真实、客观。
附表
嘉定区重点行业一般治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表
(一)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表
企业工商注册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国民经济行业名称及代码① | |||||
经营地址 | |||||
所属街镇 | |||||
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注①:国民经济行业名称与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与企业环评/排污许可文件确定的行业名称与代码一致。 |
(二)企业生产信息
企业生产信息表
主要产品 | 主要产品名称 | 额定年产能(依据环评批复或排污许可等文件) | |||||
涉VOCs 物料 | 物料名称 | VOCs含量 | 年用量(t) | ||||
涉VOCs 生产设施 | 生产设施名称 | 编号 | 数量 | 产能 | 生产工序 | ||
既有末端治理设施 | 末端治理设施名称 | 治理工艺 | 额定处理风量 | 所服务生产设施名称及其编号 | 排气筒编号① | ||
注①:提供的平面图上编号的排气筒位置应和填写的排气筒编号一致。 |
(三)企业治理任务实施信息
治理任务表对照及完成情况表
治理任务表对照表 | 完成情况 | ||||
行业-任务 序号 | 环节 | 治理任务 | 实施要求 | ||
已完成 | 完成时间: 完成内容: | ||||
实施完成 | 完成时间: 完成内容: | ||||
未实施 | 说明理由: | ||||
不涉及 | 说明原因: | ||||
注: (1)治理任务对照表见“沪环气〔2020〕41号”,治理任务逐条填报,包括自主减排项目。(2)逐条填报时仅选择对应的完成情况即可,选择项为:已完成、实施完成、未实施或不涉及项的完成时间及内容。其中,已完成项为2020年前完成的内容,实施完成为2020年1月1日后完成的内容。 |
治理任务完成数量统计表
任务数 | “不涉及”数 | 已完成数 | 实施完成数 | 完成率 | |
“要求”类治理任务 | |||||
“目标”类治理任务 | |||||
“推荐”类治理任务 | |||||
“自主治理”类 | / | / | |||
合计 | |||||
注: (1)“要求”类、“目标”类治理任务完成率=完成数/(任务数-不涉及数)×100%; (2) “推荐”类治理任务与“自主治理”类完成率=(“推荐”类完成数+“自主治理”类完成数)/(“推荐”类任务数-“推荐”类不涉及数+“自主治理”类完成数) |
(四)企业治理项目技术信息与减排量核算
末端治理升级项目
治理项目基础信息 | |||||||
治理项目序号 | 治理项目名称 | 对应的治理任务对照表“序号”与“治理任务” | |||||
治理项目技术信息 | |||||||
末端治理设施名称 | 治理工艺 | 额定处理风量(m3/h) | 所服务生产设施编号① | 排气筒编号② | |||
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信息 | 实施前 | 实施后 | |||||
进口 | 出口 | 进口 | 出口 | ||||
实测VOCs小时浓度年平均值(mg/m³) | C | ||||||
实测VOCs废气风量年平均值(m³/h) | Q | ||||||
末端治理装置的年有效运行小时数(h) | h | ||||||
末端治理装置进口/出口的年VOCs实测量(t) G进口/出口=C×Q×h×10-9 | G | ||||||
治理项目实施前/实施后的年VOCs去除量(t) D实施前/实施后=G进口-G出口 | D | ||||||
末端治理升级项目的年VOCs减排量(t) D末端=G实施后-G实施前 | E | ||||||
末端治理升级项目VOCs减排量 小计(t) | |||||||
注①:所服务生产设施编号应与企业生产信息表一致。 注②:提供的平面图上编号的排气筒位置应和填写的排气筒编号一致。 |
源头削减项目
治理项目基础信息 | ||||||
治理项目序号 | 治理项目名称 | 对应的治理任务对照表“序号”与“治理任务” | ||||
治理项目技术信息 | ||||||
生产设施名称 | VOCs物料名称 | 替代工艺 | ||||
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信息 | 实施前 | 实施后 | ||||
进口 | 出口 | 进口 | 出口 | |||
治理项目实施前/后的VOCs物料年用量(kg)或(L) | W | |||||
治理项目实施前/后的VOCs物料的VOCs含量限值,(%wt)或(kg/L) | WF | |||||
源头削减项目的年VOCs减排量(t) E源头=W实施前×WF实施前×10-3 — W实施后×WF实施后×10-3 | E | |||||
源头削减项目VOCs减排量 小计(t) |
过程控制项目
治理项目基础信息 | ||||||
治理项目序号 | 治理项目名称 | 对应的治理任务对照表“序号”与“治理任务” | ||||
治理技术信息 | ||||||
设备(排污工序)名称 | VOCs物料名称 | 治理工艺 | ||||
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信息 | 实施前 | 实施后 | ||||
进口 | 出口 | 进口 | 出口 | |||
治理项目实施前/后的密封点点数 | n | |||||
治理项目实施前/后的密封点泄漏速率系数(kg/h) | FA | |||||
治理项目实施前/后的密封点年运行时间(h) | h | |||||
无/低泄漏设备替换项目的年VOCs减排量(t) E泄漏=(n实施前×FA实施前×h实施前 — n实施后×FA实施后×h实施后)×10-3 | E | |||||
过程控制项目VOCs减排量 小计(t) |
减排量合计表
序号 | 减排内容 | 减排量(t) |
末端治理升级项目VOCs减排 | ||
源头削减项目VOCs减排 | ||
过程控制项目VOCs减排 | ||
合计 |
(五)附件清单
1.厂区平面图(PDF格式);
2.“一厂一方案(2.0版)”(PDF格式)及专家评估意见扫描件各一份;
3.核算中引用的实测数据(监测报告);
4.核算中引用的其它数据的佐证材料;
5.详细的核算信息,核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方法原理、方法依据、具体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使用自主核算方法的客观原因说明等。
(六)真实性声明
上述核算表中的VOCs减排量核算数据真实、结果客观,特此声明。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企业公章) | |
202 年 月 日 |
附件2
减排量核算检查表
文本检查表
企业工商注册名称 | ||||||||||
国民经济行业名称 | 行业代码 | |||||||||
经营地址 | ||||||||||
所属街镇 | ||||||||||
序号 | 重点内容 | 文本检查意见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核算表格式与《区核算技术说明》一致 | 《区核算技术说明》① | ||||||||
2 | 核算表内容无缺失符合《区核算技术说明》要求 | |||||||||
3 | 核算表签字盖章齐全 | |||||||||
4 | “要求”类治理任务全部完成 | 《41号文》 | ||||||||
5 | “目标”类治理任务应做尽做 | |||||||||
6 | “推荐”类治理任务按计划实施 | |||||||||
7 | 治理任务通过治理项目实施予以完成 | |||||||||
8 | 治理项目类型判定符合要求 | 《区核算技术说明》① | ||||||||
9 | 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符合要求 | |||||||||
10 | 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数据符合要求 | |||||||||
11 | 治理项目减排量分类统计符合要求 | |||||||||
12 | 治理项目减排量汇总统计符合要求 | |||||||||
注①:《嘉定区重点行业一般治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技术说明》 注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20〕41号) | ||||||||||
(对VOCs减排核算表文本的认可) | ||||||||||
(对VOCs减排核算表文本的建议) | ||||||||||
检查人: | 签名: | 检查日期: | ||||||||
检查人: | 签名: | 检查日期: | ||||||||
检查人: | 签名: | 检查日期: |
现场检查表
企业工商注册名称 | ||||||||||
国民经济行业名称 | 行业代码 | |||||||||
经营地址 | ||||||||||
所属工业园区 | ||||||||||
序号 | 重点内容 | 现场检查意见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
13 | 现场勘察,“企业生产信息”内容基本真实完整 | 《区核算技术说明》① | ||||||||
14 | 现场勘察,完成的治理任务已全部投入正常运营 | |||||||||
15 | 现场勘察,实施的治理项目已稳定运行 | |||||||||
16 | 环评或排污许可资料查核,减排量核算所采用数据(如年运行时间、物料用量等)与载明要求一致 | |||||||||
17 | 监测报告查核与现场勘察,减排量核算所采用VOCs排放监测数据与要求相符 | |||||||||
18 | 物料台账查核与现场勘察,减排量核算所采用物料数据(物料用量、VOCs含量)与要求相符 | |||||||||
19 | 现场质询,(数据缺失时)所采用的估算值合规性 | |||||||||
20 | 现场质询,(企业自主确定核算方法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有效性 | |||||||||
注①:《嘉定区重点行业一般治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技术说明》 | ||||||||||
现场检查意见: | ||||||||||
(对VOCs减排核算表的认可) | ||||||||||
(对VOCs减排核算表的建议) | ||||||||||
检查人: | 签名: | 检查日期: | ||||||||
检查人: | 签名: | 检查日期: | ||||||||
检查人: | 签名: | 检查日期: | ||||||||
检查人: | 签名: | 检查日期: | ||||||||
企业代表人: | 签名: | 确认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