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2022〕44号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实施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8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各街镇、菊园新区、工业区管委会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为巩固提升本区排污许可证质量,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督管

理,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有效发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心制度效能,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将《嘉定区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实施工作方案(2022-2024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22128


嘉定区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实施工作方案

(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健全本区排污许可质量保障机制,巩固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如下实施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排污许可提质增效主线,完善联审核查、健全质量检查、完善动态管理、健全部门监管联动、完善信息公开五项管理机制,开展深化排污限期整改清零、推进落实双百”任务、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以及企业帮扶工作、巩固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打造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五类重点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强化“三监联动”,推进信息化建设,落实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和执行报告检查,切实提高排污许可证质量,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构建排污许可证质量“源头把控、过程管理、事后监管”的全闭环管理模式,提高证后监管效率,提升核心制度效能,发挥“一证式”管理效果。

到 2022 年底,健全本区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机制,完善排污许可动态更新机制,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构建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到 2023 年底,全面完成“双百”(实现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全覆盖、执行报告全覆盖)任务目标,深化排污许可证整改清零重点工作,巩固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到 2024年底,持续开展常态化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全面提升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质量,支撑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联审核查机制

1. 规范核发许可证。根据《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采取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做好新增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持证单位的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变更和延续等工作。重点关注与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管控等内容,梳理环评文件要求,核对排放标准限值,核定污染物排放量,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对不满足核发条件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落实上海市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实施“两证合一”审批、优化变更形式等试点内容,逐步推广应用试点成果。(责任部门:许可科)

2. 强化联合审查。在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核

发过程中,根据职责分工和申请内容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关注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中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和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管理要求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责任部门:许可科、水土科、大气科、执法科、执法大队、监测站)

3. 做好现场核查。对于“两证合一”试点外的首次申请或

涉及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等情

形的重新申请,应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前组织或委托技术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并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帮扶指导。(责任部门:许可科)对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针对申请材料审查中的存疑问题,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核查,重点核查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等信息与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等内容。(责任部门:许可科、水土科、大气科、执法科、执法大队、监测站)

4.规范技术评估。委托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按要求规范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强化对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技术支撑。评估机构应对其技术评估意见负责。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出台的相关技术评估要点,开展相关工作。(责任部门:许可科)

(二)健全质量检查机制

1.开展质量自查。按照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要求,每年组织或委托技术机构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2023年底前完成既有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检查全覆盖,并对每年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滚动开展质量检查。(责任部门:许可科)

2.配合开展常态化抽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的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及时督促相关企业完成整改工作。(责任部门:许可科、执法大队、各街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3. 建立整改台账。对许可证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级分类处置,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整改,确保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加强对排污单位的帮扶指导,引导其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建立自检制度,提升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责任部门:许可科、执法大队、各街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三)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1.完善管理规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程等要求,适时更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办事指南,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和要求。(责任部门:许可科)

2.做好动态更新。依托全国排污许可平台,定期梳理本区有效期届满或临期的排污许可证清单,对有关排污单位开展帮扶提醒。(责任部门:许可科)结合日常执法监管,督促其依法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责任部门:执法大队)针对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要求变化,有序开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事项的动态更新,并以“可实施、可监管”为原则,持续完善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责任部门:许可科、水土科、大气科、执法科、监测站)

3. 实施变更留痕。对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变更,并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的“许可证变更、延续记录”表中记录排污许可证变更内容或事由。对于已关闭的排污单位,经现场核实后,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责任部门:许可科、执法大队、各街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于已注销的排污单位,通过日常执法监管、巡查等方式跟踪其后续处理结果,强化监督管理。(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各街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四)健全部门监管联动机制

1.强化三监联动。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将对持证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及相关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执法和监测计划,定期对排污单位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重点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进行技术核查落实排污许可“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试点工作,加快推进试点成果应用。建立排污单位违法线索发现、问题反馈、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一条龙”管理工作机制,实现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全闭环。(责任部门:许可科、水土科、大气科、执法科、执法大队、监测站、各街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2.协同审查执行报告。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的及时性、完整性进行线上核查,并对除自行监测和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以外内容的规范性开展审核。(责任部门:许可科)监测部门对执行报告中的自行监测和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相关内容开展核查。(责任部门:监测站)执法部门对执行报告应交未交等情况开展执法督促,对执行报告内容真实性开展执法检查,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责任部门:执法大队)监管、监测、执法部门按照“三监联动”工作要求,协同配合,互通共享核查结果。(责任部门:许可科、水土科、大气科、执法科、执法大队、监测站)各街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定期对辖区内持证排污单位执行报告的提交情况进行调度。(责任部门:各街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3.移送问题清单。审批部门及时将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与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排污单位问题清单或违法行为线索共享给执法部门、监测部门。执法部门将现场检查发现的实际建设、运行情况与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信息不符,以及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排污许可证清单反馈给审批部门。监测部门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及时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线索反馈给执法部门。(责任部门:许可科、执法科、执法大队、监测站)

4.开展督促整改。对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和各业务科室、监测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对涉及环境违法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任部门:执法大队)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落实自行监测要求。(责任部门:监测站)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排污单位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进行变更或重新申请。(责任部门:许可科)

5.推进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最新出台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污许可处罚幅度等相关规定,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责任部门:执法科、执法大队)健全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根据市级部门出台的非现场检查规范,将其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补充。推进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根据市级部门出台的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方式、检查流程、检查要点,2023年底完成重点行业全覆盖清单式执法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正面清单内的排污单位以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分表记电等信息化执法监管方式为主。(责任部门:执法大队、执法科)

6.强化信息化监管。完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同一排污单位和排放口的监管、监测、执法数据互联互通。有序推进以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为依托的排污单位综合监管工作。(责任部门:许可科、水土科、大气科、执法科、执法大队、监测站)将排污许可证数据库和排污登记库中全部排污单位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推进执法监管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记录,全面采用移动执法系统开展现场执法。(责任部门:执法大队)推进排污单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平台统一规范报送自行监测数据,实现执法监测、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整合和归一。(责任部门:监测站)

(五)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1.加强信用监管。按照要求加强对本区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培训、考核、退出和信用管理。依法处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技术单位虚报、瞒报申请材料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系统。(责任部门:执法科、许可科、执法大队)

2.收集典型案例。按照要求及时梳理排污许可执法典型案例。执法科定期组织收集,按要求报送和发布。(责任部门:执法科、执法大队)

3.曝光违法行为。加强对排污许可相关典型案例的公开力度,强化对技术机构的信用信息披露。利用定向发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公开排污许可执法典型案例、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案例等信息,通报排污许可证质量典型问题。(责任部门:执法科、办公室、执法大队)

(六)深化排污限期整改清零

在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清零的基础上,结合排污许可证全覆盖质量审核工作,对含有整改要求的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查,推进整改清零,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改。根据整改事项的难易、缓急,采取上门服务、个性化帮扶等针对性措施,指导排污单位按要求全面完成整改,并定期对其整改进度进行监督督促。建立限期整改排污单位台账,实施挂单销号,定期报送整改进度。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按要求充分研究后给出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限,妥善解决影响排污许可证审批和管理的遗留问题。(责任部门:许可科、执法大队、各街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七)推进落实"双百”任务

落实“双百”任务目标,按照本区固定污染源监管职责分工,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和执行报告检查,并逐步将其纳入常态化管理。

1.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全覆盖。组织或委托技术机构开展区级自查工作,通过线上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2022年完成23个重点行业(见附表1)和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2023年11月底前实现全区既有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全覆盖。(责任部门:许可科)

2.执行报告检查全覆盖。提醒、督促辖区内持证排污单位及时提交年度、季度执行报告。(责任部门:各街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区内持证排污单位执行报告提交情况进行调度。每年组织对本区全部持证排污单位上年度和当年前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提交率开展审核,每年组织对典型行业(见附表2)和其他行业年度执行报告的内容规范性开展审核,2022年完成6个典型行业和15%其他行业的规范性审核,2023年完成7个典型行业和30%其他行业的规范性审核,2024年底力争完成全部其他行业的规范性审核。重点审核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自行监测频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内容,推动执行报告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责任部门:许可科、执法科、执法大队、监测站、各街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八)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以及企业帮扶工作

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每年的排污许可证质量现场核查工作,将现场核查内容和政策宣贯、帮扶指导有机结合,借助现场核查对相关排污单位“手把手”指导、“一对一”帮扶,引导和督促企业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靶向指导,提供高质量环保服务,督促企业切实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真正从源头预防环境违法行为发生。(责任部门:许可科、执法大队)

(九)巩固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

1.推进固定污染源动态全覆盖管理。结合环评审批和验收、

排污登记、重点排污单位、信访等信息,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动态梳理应领证、登记的排污单位清单,

切实做好应发尽发,应登尽登。(责任部门:许可科、办公室、监测站、各街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指导街镇、园区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通过对非持证单位的日常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无证排污、降级登记等违法行为。(责任部门:执法大队)

2.推进排污许可证全要素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部署,推进将工业固体废物、噪声、土壤和地下水等环境管理要素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深化排污许可全要素“一证式”管理。结合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等工作,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废相关信息及环境管理要求更新完善,力争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责任部门:许可科、水土科、大气科、执法科、监测站)

3.推进强化排污登记管理。督促辖区内排污登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政策宣贯力度,结合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开展全覆盖的现场核查,并指导规范填报排污登记信息,推进排污登记质量提升。(责任部门:各街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自2023年起每年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对排污登记企业开展登记信息抽查,重点检查降级登记问题、排放标准和自行监测要求正确性等内容。(责任部门:许可科、执法大队、各街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十)打造排污许可管理标杆

按照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部署及要求,聚焦本区产业特色,打造一批标杆企业、标杆园区,并通过开展正面宣传引导,推动排污单位按证排污,依证守法。(责任部门:各街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性报告检查等工作是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不断夯实排污许可证质量,提升排污许可核心管理制度效能。

(二)注重宣贯培训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政策宣贯,开展“送法入企”活动,结合实际案例“把脉问诊”,“零距离”指导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同时加大对管理人员、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三方技术机构人员的培训力度,每年至少组织参加一期排污许可相关业务培训。

(三)强化监督考核。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制度考核要求,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街镇年度生态环境工作考核中,重点关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未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处理情况以及排污登记企业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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