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和风险管控工作,现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有关事项。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建立隐患排查制度等管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尚未载明上述要求的企业,应主动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实施排污许可证变更。
二、严控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按年度报告排放情况。
三、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指南>的通知》(沪环土〔2021〕101号)文件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隐患排查和日常巡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做好排查台账的归档工作。
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指南》开展隐患排查“回头看”,并将“回头看”工作结果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反馈。开展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的重点单位,可视为按照要求开展了一次隐患排查。
四、规范监测井建设和管理。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管理的通知》(沪环监测〔2022〕132号)文件要求,规范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和维护,对监测井实施动态管理,存在报废监测井的,应及时进行回填。
五、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的通知》(沪环监测〔2022〕5号)等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送监测结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加强监测数据分析,查找监测超标或数据异常原因,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措施。
六、做好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9]41号)文件要求,加强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拆除前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委员会备案,拆除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编制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七、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曾纳入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要在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评审、备案。
八、主动进行信息公开。通过“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一网通办事项,及时报备现有地下储罐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情况、重点设施设备清单、设施设备拆除备案表及拆除活动总结报告、隐患排查工作报告和整改台账、自行监测方案和工作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等。
九、开展新、改、扩建项目现状调查。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建设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等具有土壤污染风险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十、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重点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编制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相关内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与修复方案。
联系人:水环境与土壤环境科, 薛锦华 39178636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