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华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瞒报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嘉)应急罚〔2023〕05012-2号 |
案件名称: | 张海华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瞒报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张海华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张海华作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缺失;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生产知识;事故发生后,未将事故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事故发生及瞒报行为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张海华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海华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张海华瞒报事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海华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决定给予张海华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