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嘉)应急罚〔2023〕05014-2号
案件名称:李萍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李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李萍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贰万零捌佰捌拾元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