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嘉)应急罚〔2023〕05018-2号 |
案件名称: | 闫清峰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闫清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闫清峰作为公司工程部经理,具体负责厂房屋顶更换工程。未认真履行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陆拾玖元整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