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丰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嘉)应急罚〔2023〕05018-4号
案件名称:朱丰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朱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朱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建立并落实公司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内部管理缺失,公司合同章管理不严,长期为彭期贵代开发票收取工程款,致使彭期贵冒用其名义承接到乐盈公司厂房屋顶更换工程,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柒佰陆拾元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