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嘉)应急罚〔2023〕05020-3号 |
案件名称: | 韩喜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韩喜春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韩喜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认真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梯安装过程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零叁拾柒元整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