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嘉)应急罚〔2024〕执法3号 |
案件名称: | 周纯利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条件和资质的单位及个人等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周纯利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作为公司安全负责人,对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