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嘉)应急罚〔2023〕05022-1号 |
案件名称: | 刘永军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刘永军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刘永军作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对项目工地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贰万零肆佰元整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