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鹏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瞒报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嘉)应急罚〔2024〕05004-3号
案件名称:霍鹏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瞒报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霍鹏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霍鹏作为公司公司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部工作。未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隐患排查工作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将事故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事故发生及瞒报行为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五)(七)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壹佰捌拾肆元贰角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