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科宛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嘉)应急罚〔2024〕05002-2号
案件名称:​张科宛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张科宛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张科宛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未能及时预判到砖墙拆除施工的危险性,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砖墙拆除施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对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致使砖墙拆除过程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仟零贰拾柒元贰角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