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嘉)应急罚〔2024〕05002-3号
案件名称:杨伟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杨伟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杨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出租厂房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致使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捌佰肆拾元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