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嘉)应急罚〔2024〕05007-2号 |
案件名称: | 赵杰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赵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赵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致使施工现场监护人员缺位、安全监管缺失,对进入项目工地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交底工作缺失,对挖掘机施工现场围护设施未做到完全封闭,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柒佰捌拾元整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