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庭锋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嘉)应急罚〔2025〕事故7号
案件名称:吴庭锋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吴庭锋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吴庭锋作为工程第一负责人,未认真落实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分包单位的高处作业人员未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对吊顶上临边围护缺失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柒拾叁元玖角捌分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