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玲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嘉)应急罚〔2025〕事故11号
案件名称:夏玲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夏玲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夏玲作为公司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到岗履职履责;未认真落实项目工地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挖掘机施工作业存在的风险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未针对挖掘机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未严格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违规进入工地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柒佰伍拾柒元壹角肆分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