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5日14时06分许,位于江桥镇曹丰路319号场所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于2023年6月5日获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后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督促此次事故责任单位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责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此次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展开事故后现场核查评估。嘉定区应急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江桥镇人民政府组成“上海黄屯钢结构有限公司‘3.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后评估组”,并邀请上海黛悟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共同参加。评估组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方式,对上海黄屯钢结构有限公司‘3.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事故后评估。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2024年4月,嘉定区应急管理局专门制定《2023年嘉定区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安排表》,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及工作安排。2024年4月17日,区应急管理局召开评估工作启动会议,启动、部署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评估组查阅相关材料,嘉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7月13日,向上海黄屯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孙建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截至目前,孙建明已缴纳了行政处罚款。
2.评估组查阅相关材料,嘉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7月13日,向上海黄屯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截至目前,上海黄屯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已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3.评估组查阅相关材料,嘉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7月10日,向上海槎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截至目前,上海槎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缴纳了行政处罚款。
(二)其他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上海槎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副总经理施继红予以诫勉谈话。
三、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由于上海黄屯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提交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且于事故后就不在此地经营,故不具备评估条件。
2、上海槎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上海世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提供了《上海世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安全协议书》;提供了第三方“上海世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等文件资料;提供了第三方《上海世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入厂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教育人员签到表》《教育人员签到表》等记录。
四、评估结论
评估组通过专题会议、人员访谈、资料核查、现场走访、文件调查等形式,对“上海黄屯钢结构有限公司‘3.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事故后评估后认为:
1.该起事故责任人员上海黄屯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孙建明的责任追究工作已完成;事故责任单位上海黄屯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已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上海槎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工作已完成,上海槎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实。
五、意见和建议
1.上海槎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或个人。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加强对供应商生产作业过程的日常监管和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对供应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
2.建议在上海黄屯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信用修复时,要求其提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应的证据。
上海黄屯钢结构有限公司“3.15”高处坠落一般事故后评估组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