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徐行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5·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4-07-11

2024551245分许,位于嘉定区徐行徐潘路2001号的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车间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2.3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嘉府发〔2020〕24号,由嘉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总工会、市场监管局、徐行镇人民政府,并邀请区监察委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785879309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徐潘路200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0632日,营业期限:200632日至204631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绿地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含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制定了《行车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提交了《安全日常检查记录表》、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员工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5月5日12时45分许,绿地公司车间内,吊装工李彪操作一台10T的行车吊起一块钢板准备吊运至北侧的运输小车上,吊运中的钢板经过北侧临时堆放桥钢梁部件的区域时,李彪感觉起吊的高度不够,就操作行车停车准备升高,此时钢板发生晃动并碰到临时堆放区最高处的钢梁部件,该钢梁部件滑落至地面,边上干活的油漆工王大狗听到响声后回头查看情况,发现郝有兴被滑落的钢梁部件压在下面,急忙通知李彪停止操作。

(二)应急救援情况

王大狗、李彪发现郝有兴被压后随即通知了厂长阮志兵,阮志兵到场后安排陈伟华将压着郝有兴的钢梁部件吊至北侧地面上,车间主任严文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120”急救人员到场确认郝有兴已经死亡。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郝有兴54岁,族,云南保山人,系劳务派遣至绿地公司的普工上海建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2.3万元。

四、鉴定意见及事故现场情况

(一)死亡原因鉴定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确认,郝有兴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二)事故现场情况

发生事故的区域位于绿地公司车间6号门内南侧的物料堆放区,堆料区南侧堆放了钢板,北侧临时堆放了桥钢梁部件;桥钢梁部件东西堆放了2列,东侧堆放了1层,西侧交错堆放了3层(高约2.5米,事故发生后最上方滑落的钢梁部件已被移至他处),东西两列之间有一条宽1.2米的过道;过道内距离钢梁部件南侧边缘处3.5米处靠近西侧地面有一个油漆桶及一把刷子;堆料区西侧有一条南北走向的通道,事故发生时,李彪在此通道内操作行车吊运钢板,其吊运的钢板长10米、宽2.65米、厚4厘米、重8.3吨。(见下图一至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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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吊装工李彪在吊运钢板前未仔细观察吊运区域内的情况,未及时疏散吊运区域内的人员;起吊钢板高度不够,吊起的钢板碰到临时堆放的钢梁部件,导致高处的钢梁部件滑落并砸中正在过道内刷油漆的郝有兴,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接原因分析

1.绿地公司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吊运作业组织管理缺失,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作业现场缺少安全监护,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绿地公司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缺乏针对性。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致使从业人员未能辨识到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未能有效执行行车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

3.绿地公司未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吊运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责任人员

1)李彪绿地公司吊装工。在吊运钢板前未仔细观察吊运区域内的情况,未及时疏散吊运区域内的人员;起吊钢板高度不够,吊起的钢板碰到临时堆放的钢梁部件,导致高处的钢梁部件滑落并砸中正在过道内刷油漆的郝有兴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阮志兵绿地公司生产基地负责人、厂长,全面负责生产基地日常管理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力,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李彪、阮志兵给予行政处罚。

2.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

3严文岳,绿地公司车间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吊运作业组织管理缺失,吊运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缺失,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吊运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朱福余,绿地公司专职安全员。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运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责成绿地公司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分别严文岳、朱福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绿地公司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吊运作业组织管理缺失,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缺乏针对性,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未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吊运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绿地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绿地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压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能够严格执行。要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对生产作业过程开展一次全面摸排,充分辨识潜在的危险,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安全培训的针对性,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生产知识。要对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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