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20时44分许,位于嘉定区徐行镇劳动路707弄98号内的兴化市兴沪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沪运输公司)上海仓门口,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嘉定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徐行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过程邀请区检察院参与。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与特种设备(叉车)操作相关的一般等级其他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兴沪运输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兴化市西鲍乡西鲍大桥东;法定代表人:林安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MXPHG6T;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6日;营业期限:2016年10月26日至2046年10月25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兴沪运输公司主要从事物流运输工作,主要负责人及上海仓负责人为林安乐的女儿梅文娟,该公司及上海仓日常经营管理均由梅文娟负责。事故发生前,兴沪运输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叉车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制定叉车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未开展员工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未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日排查、周管控、月调度”的相关工作。
2.事故场所出租单位:上海璟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翀实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曹黎路38弄19号1406室;法定代表人:王华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20563;成立日期:2015年11月6日;登记机关: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2年12月13日;经营范围: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等。
兴沪运输公司租赁璟翀实业公司位于嘉定区徐行镇劳动路707弄98号内的仓库从事物流运输工作。兴沪运输公司与璟翀实业公司签订有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23年2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
(二)事故设备情况
事故设备使用单位:兴沪运输公司;设备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制造厂家: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型号为CPC,配置号30-ER07,额定起重量3000kg,产品编号321030609178,自重4270kg,制造许可证TS******329-2022,制造日期202104,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29202109178。
该叉车为兴沪运输公司自2021年4月23日订购,当年6月左右,兴沪运输公司取得叉车后在嘉罗公路2531号使用,2021年年底,在劳动路707弄98号使用至事故发生。上述叉车在投入使用前未经首次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事故发生时,该叉车悬挂的苏M-C3962号牌系兴化广平货物配载信息服务部所属叉车登记号牌。(见图一至图四)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10日下午14时05分,嘉里蓝海(天津)物流有限公司杨硕通过微信联系车牌号为沪FB0895货车司机陈锐,提出送货需求,货物名称过氧化物,重量8.55吨,要求当晚分别送货到衡成(宝山区陈川路939号)、兴化(徐行镇劳动路707弄98号)、闽剑山东(宝安公路2461号)、江苏宏腾(马东停车场丰饶路215号)、薇颖(丰功路888号)。当天晚上7点,司机陈锐驾驶车牌号为沪FB0895货车前往上海利至物流有限公司(宝钱公路399号)装货后,按照上述顺序开始送货,8点左右到达衡成,卸下2托货物后,于8点40分到达徐行镇劳动路707弄98号的兴沪运输公司上海仓。陈锐将FB0895货车停到兴沪运输公司仓库口后,下车与站在仓库口的该公司员工王玉娣进行交流对接,然后陈锐打开货车左侧飞翼。20时42分,陈锐和王玉娣确认好货品后,就走上叉车开始操作。20时44分,陈锐直接将车厢内上下叠放在一起的2个托盘货物(高2米左右、重1.5吨)从底部同时叉起,此时王玉娣走到叉车的右侧看陈锐卸货,在陈锐操作叉车将货物叉出车厢的时候,叉齿上的货物发生抖动向右侧倾倒下去,在叉车右侧的王玉娣上前伸手试图挡住正倾倒下的货物,被倒下的货物砸倒在地。(详见监控视频)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晚21时02分,“120”救护人员抵达事发现场,将王玉娣送往嘉定区中心医院救治,王玉娣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姓名:王玉娣,女,汉族,62岁,江苏省兴化市人。系兴沪运输公司员工(梅文娟的大伯母),主要从事仓库内的简单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王玉娣1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现场叉车等设备无损坏;因死者家属与相关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将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直接经济损失待定。
四、鉴定、调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一)死亡原因鉴定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确认,王玉娣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
(二)相关调查情况
事故叉车作业人员情况
姓名:陈锐,男,汉族,43岁,安徽省寿县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叉车司机N1)。调查中陈锐称是王玉娣要求其去操作叉车卸货。
(三)现场勘察情况
1、现场查见车牌号为沪FB0895货车一台,车厢门关闭,车头朝向仓库入口,车头左前方仓库横眉上张贴有“上海--泰州兴化专线”字样;
2、现场查见叉车一台,车头朝向货车左侧尾部偏后方,叉车基本信息是:制造厂家: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型号为CPC,配置号30-ER07,额定起重量3000kg,产品编号321030609178,自重4270kg,制造许可证TS******329-2022,制造日期202104,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29202109178; 该叉车悬挂苏M-C3962号牌;
3、现场地面查见货物2托盘,其中一托盘货物侧翻,未散落,木质托盘侧向着地,底部有木条断裂;另一托盘货物散落,着绿色覆盖物,部分未覆盖货物纸质包装箱有红色火苗标识。
(详见图五、图六)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陈锐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叉车司机N1)情况下违规操作叉车,操作技能不足导致货物倾覆;王玉娣安全意识缺乏,出现在叉车作业危险区域,且在看到叉齿上的货物倾倒时上前伸手试图挡住货物,被倒下的货物砸到导致身亡,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梅文娟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缺乏安全管理意识。未组织公司对叉车开展有效的日常管理,未组织制定叉车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开展叉车安全教育和培训,漠视公司叉车作业人员长期无证上岗的情况,致使公司对叉车安全管理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兴沪运输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管理缺失。涉事叉车自2021年投入使用至事发,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按照规定制定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叉车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叉车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开展员工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未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未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日排查、周管控、月调度”的相关工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璟翀实业公司作为徐行镇劳动路707弄98号场所的出租方,未认真履行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兴沪运输公司存在的叉车未经检验、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以及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隐患失察失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陈锐,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叉车司机N1)情况下违规操作叉车,操作技能不足导致货物倾覆,最终导致王玉娣被压身亡,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王玉娣,安全意识缺乏,出现在叉车作业危险区域,且在看到叉齿上的货物倾倒时上前伸手试图挡住货物,被倒下的货物砸到导致身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3.梅文娟,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缺乏安全管理意识。未组织公司对叉车开展有效的日常管理,未组织制定叉车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开展叉车安全教育和培训,漠视公司叉车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致使公司对叉车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兴沪运输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管理缺失。使用未经检验和使用登记的叉车,未按照规定制定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叉车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叉车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开展员工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未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未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日排查、周管控、月调度”相关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璟翀实业公司作为徐行镇劳动路707弄98号场所的出租方,未认真履行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检查不到位。
建议徐行镇人民政府对璟翀实业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将约谈情况书面报事故调查组。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兴沪运输公司应制定叉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制度落实。
(二)兴沪运输公司应就相关叉车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报检验,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督促相关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后续日常工作中应加强设备管理,避免再次出现使用未经检验叉车、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
(三)兴沪运输公司应结合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相关设备的安全使用。
(四)璟翀实业公司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职责;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仔细开展园区内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18日
嘉定徐行兴化市兴沪运输有限公司“10·10”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