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日6时40分许,位于嘉定新城菊园社区JDC1-0404 单元50-01地块项目工地12#楼基坑内,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嘉府发〔2020〕24号),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建管委、总工会、菊园新区管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淹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嘉定区菊园新区嘉定新城菊园社区JDC1-0404 单元50-01地块项目;
工程地点:嘉定区菊园新区(四至范围:东至:柳轩路, 西至:城北路,南至:环城路-洋泾支河,北至:陈家山路);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83745.35平方米(其中地下面积279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53274.64平方米
工程内容:不限于本工程的桩基围护、土方、土建、安装工程,幕墙、外墙涂料、门窗、精装、消防、智能化、景观外墙保温及内墙涂料工程,基坑排水,人防地库、非人防地库,消防系统预埋线管、桥架、预留套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等垄断单位以及图纸上相对应需预留)、风管预留洞及其封堵。图纸中设计未明确内容但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的要考虑在内;
建设单位:上海锦兆利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海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宏公司”);监理单位: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远监理公司”);桩基围护专业分包单位:中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最公司”)。
该工程于2024年7月5日取得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402JD0237D02。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海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742657298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2号602室;法定代表人:施洪飞;注册资本:人民币11080.0000万元整;成立日期:1993年8月19日;营业期限:1998年4月1日至不约定期限;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等。
海宏公司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1584317;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6〕011844;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3日。
2.中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90042429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宜兴市宜城街道万达广场113号3302室(经营场所:宜兴市新庄街道景湖路9号);法定代表人:许勤燕;注册资本:10098万元整;成立日期:2012年2月22日;营业期限:2012年2月22日至不约定期限;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
中最公司持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号编号:D******3449;资质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9年7月2日。持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13〕022024;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年7月9日至2025年7月8日。
3.住远监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32276252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周光人;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万元整;成立日期:1997年2月28日;营业期限:1997年2月28日至不约定期限;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等。
住远监理公司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231002286;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等,有效期:至2024年5月16日。
(三)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2024年6月23日,上海锦兆利置业有限公司与海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629日历天,合同价款:人民币28507.7822万元。双方于2024年6月1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2.2024年7月5日,海宏公司与中最公司签订了《围护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承包范围:本工程围护施工及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此工作所必需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等;分包方式:包材料、包制作、包施工、包安全等,合同工期:2024年7月5日开工至2024年9月5日止竣工,合同价款:含税合同价款人民币450万元。双方于2024年6月15日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3.2024年6月24日,上海锦兆利置业有限公司与住远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价格:人民币215万元,监理期限:2024年7月4日至2026年3月16日。
(四)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海宏公司提供了岗位职责与规章制度,其中包括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经理董耀耀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经调查发现项目工地内存在超龄用工、隐患排查缺失、对监理提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等问题。
2.中最公司提供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常用机械桩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项目工地内存在项目经理、安全员未按规定到岗执业的情况。
3.住远监理公司提供了监理工作制度,10月30日至11月1日3天的安全监理日志、10月30日及11月1日的监理工作联系单、10月31日的监理通知单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10月31日的工程暂停令。其中致海宏公司的“监理通知单”记录了“12#楼基坑内集水井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隐患,但至事故发生,该隐患未得到整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项目工地内塔吊监控视频呈现,2024年11月2日上午6时30分许,杨修荣一人从工地东侧临边围护行至12#楼基坑西侧的1#塔吊附近,后从1#塔吊北侧斜坡处进入12#楼基坑内。
正在附近查看钢板桩的何铁山称,其看到杨修荣进入基坑后向东北方向前进了一段距离后往回走时,突然滑倒掉进基坑积水内并向北飘去,最终没入积水中。(见图1)
(二)救援情况
何铁山看到杨修荣落水后尝试救援未果,急忙大声呼救,工地管理人员接报事故后拨打了110和119求救。消防救援人员于10时55分许在基坑积水深处打捞到杨修荣,经120救护人员现场确认杨修荣已经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杨修荣,男,68岁,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系中最公司雇佣的施工人员,2024年10月25日与中最公司签订有劳务合同,同日进入事发项目工地工作,属于超龄用工。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0万元。
四、鉴定、现场及相关调查情况
(一)鉴定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确认杨修荣死亡原因为“溺死”。
(二)现场情况
1.12#楼基坑内存在大量积水,平均深度约30厘米。积水排空后发现,杨修荣落水处北侧有一个坑中坑,经调查,该坑中坑于10月31日开挖(尚未完工,完工后作为集水井及电梯井使用),边长为6米×6米、深1.7米。(见图2)
2.12#楼基坑东侧临边围护上方有一台空压机主机,基坑东侧底部围护边有一把冲击钻,一根蓝色皮管从主机接出垂到基坑内与冲击钻相连。(见图3)
3.1#塔吊下部有4根格构柱,其中2根格构柱上裹有混凝土,另2根格构柱上的混凝土已被拆除。(见图4)
(三)相关调查情况
1.中最公司分包的桩基围护作业至9月已大致完成,项目工地大部分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已离场,仅留下少数人员配合验收、零星收尾工作(包括拆除格构柱上的混凝土)。
2.海宏公司项目经理董耀耀要求中最公司拆除1#塔吊下格构柱上的混凝土,中最公司技术员王祥安排杨修荣实施围护及1#塔吊下的格构柱上的混凝土拆除作业。至10月31日,杨修荣已拆除了围护的格构柱上的混凝土及1#塔吊下2根格构柱上的混凝土。
3.10月31日至11月1日,受台风“康妮”外围影响,嘉定区有明显风雨天气,项目工地于10月31日18时起暂停施工。降雨导致12#楼基坑内大量积水。
4.在停工前,杨修荣使用空压机及冲击钻拆除了1#塔吊下2根格构柱上的混凝土,将冲击钻留在基坑内。因还有2根塔吊下格构柱上的混凝土需要继续拆除,推测11月2日早晨杨修荣进入12#楼基坑是为去取冲击钻继续实施拆除混凝土作业,因基坑东侧临边垂直,故从基坑西侧边坡处下到基坑内,试图横穿基坑时不慎落水。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为:杨修荣安全意识缺乏,对积水的基坑内存在的潜在危险缺乏必要的辨识,独自1人下到基坑内试图横穿基坑时不慎落水,最终沉入坑中坑溺亡。
(二)存在的问题
1.中最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留在项目工地的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缺失,对杨修荣11月2日早上进入施工工地的情况失察失管;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致使杨修荣安全意识缺乏;违规雇佣超龄人员施工。
2.海宏公司项目部对工地现场的安全管理缺失,对12#楼基坑内积水后存在的风险隐患未及时警示预防,对基坑内未完工的坑中坑未做防护措施;对监理公司提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在10月31日工程暂停,11月2日天晴后工地上的实际复工情况未及时管理到位。
3.住远监理公司对现场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在监理通知单出具后未有效针对隐患问题督促整改闭合;在10月31日出具工程暂停令,11月2日天晴后的实际复工情况未及时监理到位。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追究的责任人员
(1)杨修荣,中最公司雇佣的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缺乏,对积水的基坑内存在的潜在危险缺乏必要的辨识,独自1人下到基坑内试图横穿基坑时不慎落水,最终沉入坑中坑溺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杨修荣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2)赵桂红,住远监理公司总监。对项目工地监理不力,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文明施工等诸多问题排查整治不力,监理通知单开具后未有效针对隐患问题督促整改闭合;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项目工地内违规雇佣超龄人员施工的隐患;在10月31日出具工程暂停令,11月2日天晴后的实际复工情况未及时监理到位。
建议区建管委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建议其他处理的责任人员
(3)顾洪林,海宏公司项目部安全员。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工地内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董耀耀,海宏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认真落实本项目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监理公司提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在10月31日工程暂停,11月2日天晴后工地上的实际复工情况未及时管理到位。安全生产履职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
责成海宏公司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分别对董耀耀、顾洪林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5)王祥,中最公司技术员。对留在项目工地的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缺失,对杨修荣11月2日早上进入施工工地的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徐婷,中最公司项目经理。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未认真落实施工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规雇佣超龄施工人员的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工程尚未完全结束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到岗执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
责成中最公司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分别对徐婷、王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中最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留在项目工地的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缺失;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致使杨修荣安全意识缺乏;违规雇佣超龄人员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海宏公司未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致使项目部对工地现场的安全管理缺失,对12#楼基坑内积水后存在的风险隐患未及时警示预防,对基坑内未完工的坑中坑未做防护措施;对监理公司提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对项目工地存在超龄施工人员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在10月31日工程暂停,11月2日天晴后工地上的实际复工情况未及时管理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中最公司、海宏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中最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用工,对于录用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杜绝超龄用工的情况;要切实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做好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及风险警示,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海宏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履行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加强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控;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施工项目开展全面仔细的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隐患整改不及时的情况,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三)住远监理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施监理,强化监理职责,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闭合。
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13日
嘉定菊园新区嘉定新城菊园社区JDC1-0404 单元50-01地块项目“11·2”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