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2日13时15分许,位于嘉定区马陆镇思诚路1378号内的9号仓库外,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嘉府发〔2020〕24号),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总工会、马陆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个人及单位情况
1.曹战士,男,55岁,河南人,个人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平时通过“运满满”平台承接业务。
2.上海田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由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787850091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嘉定区马陆镇思诚路1378号1幢,法定代表人:董晓玲;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06年4月27日;营业期限:2006年4月27日至2036年4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等。
田由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法定代表人董晓玲及其丈夫田观宝共同负责,田由公司提交了简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及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未制定装卸货安全操作规程。
(二)事故场所情况
嘉定区思诚路1378号场所的权利人为上海织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织名公司”),场所内共有8幢厂房,总建筑面积27292.52平方米,其中田由公司向织名公司租赁了其中5、7、8、9幢厂房的部分面积,共计5289.23平方米,用于仓储及办公,双方签订有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9日,曹战士主动微信联系田由公司业务员董鑫继询问有无货运业务。12月12日8时20分,董鑫继通过微信联系曹战士,告知其有一车货物要送往临安,曹战士表示愿意承接。12时许,曹战士驾驶着一辆牌照为豫P3D928 沪BX053挂的挂车来到田由公司,田由公司叉车工钱浩指引曹战士前往思诚路1378号的9号仓库门口处并操作叉车往挂车上装货,至12时50分许,货物装上挂车后钱浩离开装货区域去吃午饭,曹战士及其妻子孙梅真二人开始给挂车上的货物捆扎绑带并准备加盖雨布。13时许,曹战士在捆扎绑带时从挂车货物顶部摔落至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站在地面的孙梅真看到曹战士坠地后立即大声呼救,旁边其他租客听到喊声出门查看,发现曹战士已经倒在地面上头部流了很多血,随即报警并通知了田由公司人员。接到通知的董鑫继、钱浩等人前往现场查看,期间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救护人员到场后,确认曹战士已经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曹战士,男,55岁,汉族,河南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田由公司人道主义补偿曹战士家属人民币16万元,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书。
四、鉴定和相关调查情况
(一)鉴定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确认曹战士死亡原因为“高坠”。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思诚路1378号9号与10号仓库之间的过道内,涉事挂车(豫P3D928、沪BX053挂)东西向停在9号仓库南门外的西侧(图1、2),挂车上装载有2层货物,共计30余吨,货物顶部离地高约3.6米,挂车中间部分的货物上有两条绑带,其中一条绑带已使用收紧器固定、另一条绑带还未收紧固定(图3、4),挂车右侧后方地面上留有血迹,挂车尾部货物顶上放着两捆雨布,雨布尚未展开(图5、6)。
(三)相关调查情况
1.曹战士平时在“运满满”平台接单送货,主要运输线路为上海至杭州、临安一带,之前与田由公司有过业务往来(2024年曾为田由公司送过2次货物),平时经常主动微信联系田由公司业务员董鑫继询问有无业务,田由公司如有送往杭州、临安的货物,董鑫继会联系曹战士,并会在“运满满”平台下单指定曹战士接单。
2.12月12日的这单业务,董鑫继尚未在“运满满”平台上下单就发生了事故。
3.按照行业惯例,装货后给货物捆扎绑带及加盖雨布为曹战士的工作范畴(孙梅真确认)。
五、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
(一)直接原因分析
曹战士安全意识缺乏,未预估到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立于挂车货物顶部边缘处捆扎绑带,不慎摔落至地面导致死亡。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田由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对运输业务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发包运输环节安全管理存在缺失。
2.织名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场所房东,未认真履行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排查并消除场所内装卸货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
1.曹战士。安全意识缺乏,未预估到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立于挂车货物顶部边缘处捆扎绑带,不慎摔落至地面导致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曹战士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行政处罚
2.董晓玲,田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对运输业务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发包运输环节安全管理存在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
3.织名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场所房东,未认真履行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排查并消除场所内装卸货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建议马陆镇人民政府对织名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田由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按照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并认真实施对运输业务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制度、装卸货过程防高坠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发包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冒险作业行为。要针对此次事故对本单位全体员工及承包方开展专题安全警示教育,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确保装卸货作业过程安全防护措施有效落实。
(二)织名公司要认真履行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认真开展对出租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场所内装卸货防高坠设施设备缺失或失效的情况要重点督促或落实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对承租单位作业场所、作业过程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举一反三,对全体承租单位进行一次专题的安全警示教育,防止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5年2月19日
嘉定马陆思诚路1387号“12·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