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21时36分许,位于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园区内的2号仓库发生火灾,过火、烟熏面积约27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造成2号仓库结构烧损倒塌,内部存放的货物及仓库内的设施、设备烧损烧毁,园区内的1号、3号仓库外墙受火灾影响不同程度受损,3号仓库部分货物受水渍影响,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18.61万元。
火灾发生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伟,市消防救援局局长梁云红、副局长朱志祥、谈迅,市应急局副局长王德强,嘉定区委书记肖文高、区长高香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作出重要指示。嘉定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相关规定,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嘉定分局、建管委、规资局、生态局、水务局、城管局、总工会和嘉定工业区管委会参加的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4·3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消防领域有关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区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嘉定工业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4·30”火灾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建设,违规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货物混存混放,化学品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扩大成灾的一般等级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园区内,该园区位于娄陆公路东侧、横沥河以西,南侧为上海首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侧为农田,属于嘉定工业区三里村村域。经调查,该地址原为闲置农用地,2003年经嘉定工业区协调,工业区虬桥村与三里村达成合作协议,将原位于虬桥村的集体企业上海德业虬桥路基材料厂搬迁至该位置,虬桥村负责经营,三里村从中获取土地收益。2008年虬桥村将该场所出租给上海启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豫公司”)。2013年5月,虬桥村、三里村、启豫公司三方达成协议,三里村支付虬桥村150万元受让上海德业虬桥路基材料厂固定资产,并办理了交接手续;虬桥村与启豫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备忘录以及承诺书一并移交给三里村,由三里村直接管理执行。2013年9月,三里村与启豫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该地址土地及原有建筑设施出租给启豫公司,租期 10 年,三里村收取租金及收益金。2023年6月,三里村与启豫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将上述地址土地出租给启豫公司,租赁期限从2023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年租金64.4万元。
启豫公司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自行拆除了该场所原有的建筑及设施,分两批建造了现有的7幢建筑,均未办理过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及建筑审批验收手续,属于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筑。7幢单体建筑分别为 1号仓库、2号仓库,均为单层钢结构建筑,3号仓库,单层钢结构,局部砖混3层建筑;2 幢办公楼、1幢配电房、1幢附属用房,均为砖混结构建筑,园区占地 32.2 亩,建筑面积共 13980 ㎡。该园区内设有室内消火栓、干粉灭火器。(见图1)
起火建筑为2号仓库,位于园区东北侧,单层钢结构,东西长86米,南北宽32米,高度12米,建筑面积2752平方米,自西向东分为14跨,西北侧局部有夹层,建筑内无墙体分隔,可相互通行,仓库西墙设有2道卷帘门,南墙有3道卷帘门(见图2)。2022年1月7日,上海沪平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受启豫公司委托对娄陆公路590号场所内的建筑物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于2022年1月14日出具了《评估报告》,其中2号仓库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戊类仓库仅可存放不燃物品,而2号仓库在实际使用中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实际使用情况与建筑火灾危险性严重不符。
电气线路敷设及2号仓库视频监控位置情况:该园区总配电间位于 1号建筑西侧,从地下敷设电缆至 2号仓库内西南角配电柜内,从配电柜内引出 3路电,分别为照明用电、南侧卷帘门用电、西侧卷帘门用电(见图3);2号仓库内外装有多个监控(见图4)。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启豫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691583232C,成立于2009年7月7日,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4960室,法定代表人花卫国,经营范围:工艺品、建设、金属材料等的销售,室内外装潢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
2.上海惠硕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3125836985,成立于2014年10月10日,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农交路28号第1幢493室,法定代表人:卞丽云,实际控制人:邱立江,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日用品百货批发零售等。
3.上海峥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峥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332731253,成立于2015年4月27日,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乔松路492号(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敏,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代理等。
4.上海旷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563058556K,成立于2010年9月27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99弄2号103室-058,法定代表人吴春华,经营范围:仓储设备,货架等。
(三)园区内建筑出租承租经营情况
启豫公司负责人花卫国将园区内的建筑分别出租给上海睿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配电房二楼)、上海翼海实业有限公司(3号仓库)、惠硕公司(2号仓库)、上海捷昶工贸有限公司(1号仓库)、上海宏魁电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西南面办公楼二楼)5家公司。其中:1号仓库、2号仓库全部用于仓储,3号仓库的大部分用于仓储。
发生火灾的2号仓库由惠硕公司自2018年开始承租,租期至2025年9月30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天为0.79元。2020年11月惠硕公司将2号仓库中间6跨(约1210m2)转租给峥海公司,租期至2025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天为1.05元。2021年6月惠硕公司又将2号仓库东侧4跨(约746m2)转租给旷宇公司,租期至2025年6月4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天为1.00 元。惠硕公司自用2号仓库西侧4跨(约796m2)用于仓储。
至事故发生,惠硕公司、峥海公司、旷宇公司均在2号仓库内从事仓储经营活动。
(四)2号仓库货物存放情况
火灾发生前,峥海公司在2号仓库中间区域存放有硝酸铁、氟化氢钾、1,3-丁二醇、丙烯酸溶液、粉状纤维素、石英粉、高岭土、硫酸铝、表面处理剂、硫酸铬溶液、碱式碳酸镍、碱式碳酸铜、碱式碳酸锌、氯化钠、五水偏硅酸钠、硫酸锰、硫酸镁等货物,大部分货物及外包装具有可燃性。其中硝酸铁及氟化氢钾为上海联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圣公司”)所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委托峥海公司储存及运输;惠硕公司在2号仓库西侧区域存放有空调外机、超滤膜、展架、防盗门等货物,由纸箱或木箱包装;旷宇公司在2号仓库东侧区域主要存放金属货架。
(五)火灾发现过程及处置情况
1.火灾发现经过。2025年4月30日21时40分许,路人顾道勇骑电瓶车在娄陆公路自北向南骑行时,发现娄陆公路590号2号仓库有火,火势已突破建筑屋顶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随即使用手机拍摄了一段视频,并于21时43分许,拨打“119”电话报警;惠硕公司员工向华,21时00分许钓鱼回来路过峥海公司南门,发现2号仓库着火,于21时43分许拨打“119”电话报警:着火位置在2号仓库南侧靠西面,火势很大且蔓延速度快;上海翼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陈娇妮,当晚在办公室加班时,通过办公室窗户反射发现园区2号仓库起火,于21时46分许拨打“119”电话报警:火苗已经从屋顶窜出,火势较大。
2.灭火救援及应急处置。上海市119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娄塘、朱桥、嘉北、华亭等10个消防站共25辆消防车、175名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嘉定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同步调派工业区专职队、陆渡村社区微站前往,到场协助队站进行人员疏散和警戒。消防救援总队、支队两级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火灾扑救。21时50分,娄塘、朱桥、嘉北、华亭等消防站相继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经消防指战员连夜奋战,22时07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23时28分,现场明火被扑灭,次日7时15分,现场收残完毕。
火灾发生后,部分事故消防水进入横沥河影响河道水质,区水务局立即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关闭横沥船闸闸门,避免污染面扩散。紧急封堵周边明沟、雨水口,最大限度减少污染水体入河。对离涉事点最近的娄塘南塘河、插花柳港2条支流筑坝截流,避免污染支流水质。落实河道养护单位加大影响范围区域内河道养护保洁力度,增加巡查和养护频次;通过采用投加絮凝剂吸附污染物、市政污水系统协同处置、加强水资源调度等方式逐步恢复河道水质。加密河道水质监测的同时,利用视频监控、巡查船巡视等方式,追踪污染水团去向,及时调整优化应急处置措施。区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看河道水体污染情况,组织力量在沿河区域构筑围堰,开挖集水沟,减少污染水外溢至河道,使用吸附棉对地面废水进行吸附处理;落实专业单位对园区南侧明沟及周边沟渠内丙烯酸混合液进行抽运处置;将沾染化学品的废物、燃尽物等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使用无人机进行巡航,及时掌握污染物扩散情况。区环境监测站立即对周边环境开展监测,同时加强污水处理厂监测预警,避免影响污水厂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经监测,涉事企业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正常;在横沥及其支流新黄姑塘等设置多个断面开展持续监测,未检出毒性物质,截至5月3日12时,受火灾事故影响的横沥河水质化学需氧量均值降至15mg/L 以下,达地表水II类标准,水质恢复正常。事故对河道环境的影响基本消除。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市、区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危害,紧急疏散周边群众与车辆,灭火救援有效阻止火势向园区1号仓库、3号仓库蔓延,最大限度减少了财产损失。第一时间采取关闸、紧急封堵周边明沟和雨水口、筑坝截流、吸附阻拦等措施,及时开展环境影响检测,减少了事故对河道的影响,事故未对周边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区消防救援支队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488.44万元,灭火救援和火场战勤保障费用30.17万元,合计直接经济损失518.61万元。
二、火灾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
(一)原因分析
1.根据视频分析、询问笔录,综合现场可燃物燃烧特点、火势发展蔓延规律,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21时36分许。
2.根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询问笔录,综合现场可燃物燃烧特点、火势发展蔓延规律,认定起火部位为峥海公司使用区域从南向北第二排由西向东第四组货架的第二层处,起火点为距南墙6.3米到7.3米、距西墙24.7米到27.5米范围内。
3.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XF******016),综合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等,排除放火、遗留火种、用火不慎、雷击、电气线路故障、动火作业等因素,认定起火原因为化学品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扩大成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峥海公司。作为起火建筑起火部位的承租方,违规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货物混存混放,其中包括具有自燃性质的化学品;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依法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架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工作,每日下班后仓库消防安全无人过问;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场所内的火灾隐患,安全工作缺失。
2.惠硕公司。作为起火建筑的承租方及转租方,将事发仓库转租给峥海公司、旷宇公司,双方仅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依法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架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惠硕公司、峥海公司均未落实仓库转租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每日下班后仓库消防安全无人过问;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自身及承租单位均在事发仓库违规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物品。
3.启豫公司。违法建造建筑并从事厂房仓库出租经营活动;对出租、承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真正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缺失,虽与出租的5家公司签订了安全协议,但对场所内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浮于表面、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承租单位长期在戊类仓库中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未制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
4.属地三里村及工业区管委会。存在:(1)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不到位,娄陆公路 590 号地块未办理过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为历史存量违法用地,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年;地块上的违法建筑应认定为重点类型存量违法建筑,但在违法建筑普查整治工作中以非重点类型违法建筑纳入市无证建筑数据库进行管理,至事故发生该地块上的违法建筑未能拆除。(2)消防安全风险评级不到位,在厂房仓库专项整治工作中对足以判定消防安全风险为 D 级(高风险)的娄陆公路 590 号地块建筑最终上报系统风险评估为“A”级(低风险)。(3)网格排查问题不到位,隐患排查走过场,三级网格均未对照《消防安全咨询评估报告》所判定的戊类仓库的标准要求开展检查,对仅可存放不燃物品,但实际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4)厂房仓库专班管理不到位,工作督导不力,工作专班未能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严格对该点位进行跟踪督导,未发现三里村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到位以及风险判定不准确的问题。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
峥海公司作为起火建筑起火部位的承租方,违规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货物混存混放,其中包括具有自燃性质的化学品,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主要负责人李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处罚
1.峥海公司。违规在仓库内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货物混存混放,其中包括具有自燃性质的化学品;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场所内的火灾隐患,安全工作缺失;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惠硕公司。自身及承租单位均在事发仓库违规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未制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安全工作缺失;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将事发仓库转租给峥海公司、旷宇公司,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惠硕公司、峥海公司均未落实仓库出租承租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启豫公司。违法建造建筑并从事厂房仓库出租经营活动;对出租、承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真正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对承租单位长期在戊类仓库中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未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花卫国。启豫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管理。未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未督促承租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承租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有效组织检查并及时消除本单位场所内消防安全隐患;未制止出租仓库内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5.邱立江。惠硕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未对承租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在仓库内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对承租单位非法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峥海公司、惠硕公司、启豫公司、花卫国、邱立江给予行政处罚。
(三)党纪政纪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四)其他调查处理
联圣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687310063T,成立于2009年3月27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43号4幢4B203室,法定代表人杜文斌,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等。联圣公司取得了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经营期限:2025年3月25日至2028年3月24日。
事故调查中发现,联圣公司在事发仓库内违规存放了危险化学品(硝酸铁、氟化氢钾)。且联圣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管理人员非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未能提供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缺失,将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及储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到非专用仓库的娄陆公路590号2号厂房仓库内。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联圣公司将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及储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到非专用仓库的娄陆公路590号场所内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对联圣公司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管理人员非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未能提供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局抄告其发证机关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四、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没有树牢。嘉定工业区、三里村未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牢固,对辖区内存在的厂房仓库出租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火灾危险性为戊类的违法建筑实际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严重性认识不够,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等整治工作中蒙混过关,埋下了安全隐患。只顾发展不顾安全的思想仍然存在,没有将安全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行动中,没有守住安全底线,最终酿成事故。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涉事企业无视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消防主体责任未落实,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启豫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擅自改变建筑功能用途,未对承租单位峥海公司、惠硕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惠硕公司、峥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实际火灾危险性为戊类的违法建筑内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且疏于管理,最终引发火灾事故。同时,峥海公司、惠硕公司、启豫公司、联圣公司企业管理混乱,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消防隐患长期存在。
(三)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嘉定工业区、三里村对厂房仓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存在漏洞和盲区,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虽然成立了厂房仓库专班,开展过多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相关职能部门层层动员部署,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仍然不深不实不细,层层失管、层层漏管,重大安全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属地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工作主动性不强,消防安全整治成效不明显,日常监管执法“宽松软”,致使安全消防责任悬空。特别是 2021 年 4 月娄陆公路590号场所内发生过因违法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被刑事处罚的案件,三里村仍未吸取当时排查不到位的深刻教训,对于可能存在的仓储经营重大安全风险,主观上依旧不重视,调查中发现该场所经常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出,但小微网格、村居网格、片区网格均未能发现相关问题。
(四)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嘉定区工贸企业数量众多,其中承租厂房经营的小微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低下的问题尤其突出。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缺失,员工文化素质不高、缺乏风险隐患辨识能力等问题普遍存在。各部门运行机制不顺畅,基层安全消防监管合力未有效形成,安全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偏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不高,致使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的质量偏低,基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依然突出。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街镇、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压实压紧地方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现场人员工作责任。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机制,细化制定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任务“两张清单”,强化新上任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切实做到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重要举措,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以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常态化组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各街镇党委政府特别是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要严格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消防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要全面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第一责任,特别是严格落实“厂中厂、园中园”房东、业主责任,认真学习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厂房仓库消防安全风险评级标准,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要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每月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峥海公司、惠硕公司、启豫公司、联圣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落细安全消防责任制,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消防岗位责任;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到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效组织消防和应急救援演练,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经营过程中安全消防隐患。
(三)全面压紧压实安全消防监管责任。各街镇党委政府特别是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梳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重点监管事项,细化各部门责任措施,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做到人人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要强化安全消防工作专业统筹,健全部门联动和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督促推动,持续提高安全消防治理水平。消防、应急、公安、建管、规资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工贸、园区、建设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厂房仓库规范管理,严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安全消防综合治理体系。
(四)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街镇党委政府特别是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要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厂房仓库等专项整治工作的标准要求,全面推进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深入开展全领域“厂中厂、园中园”专项整治,以村居、网格为单位全面摸清厂房仓库等“一厂多租”建筑底数,督促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100%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出租方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坚决消除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疏散通道不畅通等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对违章违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举措。要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形成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要建立健全“厂中厂、园中园”“一厂多租”落地管理规范出租有关机制,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加大违法用地整治、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4日
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4·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