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0日16时30分许,位于嘉定区安亭镇黑臭河道顾港泾(一期)靶点整治工程的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6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嘉府发〔2007〕31号),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分局、水务局,并邀请区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概况
事故单位:
上海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嘉定区安亭镇园汽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明,注册资本:人民币3800.0000万元整,成立日期:1991年2月7日,营业期限:1991年2月7日至2041年2月6日,经营范围: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土方工程,水利工程,疏浚工程,园林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绿化工程,河道养护工程,装潢工程,建筑材料的销售。
均泰公司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批准日期:2016年6月15日,有效期至2021年6月14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工程概况:
发包方:嘉定区安亭镇水务管理所,承包方:上海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 安亭镇黑臭河道顾港泾(一期)靶点整治工程,工程地点:安亭镇,工程内容:河道垃圾清理整治,工程总价:中标价:114.4014万元,开工日期:2017年7月7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17日。
2017年6月14日,均泰公司中标安亭镇黑臭河道顾港泾(一期)靶点整治工程。2017年6月21日,嘉定区安亭镇水务管理所与均泰公司签订了《安亭镇黑臭河道顾港泾靶点整治工程(一期)施工合同书》,双方同时签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及《廉洁协议》。
均泰公司由于施工人员不够,项目经理邱建东通过个人王志刚找来了包工头孟庆伟,孟庆伟带了路长亮、张九明等6、7个施工人员到顾港泾河道开始施工。均泰公司与王志刚、孟庆伟、路长亮、张九明等人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7月30日下午15时许,路长亮和张九明在顾港泾河里给泥浆泵接管子,准备将河道里的水抽干。泥浆泵和浮桶在河南岸边的台阶处,两人下半身在水中,手扶着浮筒,将抽水管接到泥浆泵上,然后将泥浆泵和浮桶拉到河北面靠近桥的位置,使用皮条将北侧浮桶固定在桥护栏上后。由于泥浆泵电源线连接在河南岸西侧跃过一堵墙的一根电线杆子上,张九明上岸开电闸,路长亮在水中扶着泥浆泵并打开了泥浆泵开关,开始抽水。16时20分许,抽了一会儿水以后,路长亮说要用皮条把另外一边的浮筒也固定住,在桥上的张九明就递了皮条给路长亮,路长亮用皮条绑好南侧浮桶,正当张九明将皮条另一头在桥护栏上固定时,听见路长亮喊了一声,然后沉入了水中。
(二)救援情况
张九明看见路长亮沉下水以后连忙喊了孟庆伟一起到河南岸关了电闸,后张九明下水救人,孟庆伟喊来了别的工段的施工人员一起帮忙救人,并拨打了“110”、“120”求助。一直到17时40分左右,消防队员将路长亮捞起,经现场救护人员诊断,已经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路长亮,男,35岁,,户籍住址:江苏省沭阳县潼阳镇阴平居委会十五组1097号,系均泰公司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员。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6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可见:顾港泾河水深约2.5米,河中有一台泥浆泵及浮桶,泥浆泵北侧浮桶上有一根电线连接到河南岸,泥浆泵两边浮桶由两根皮条连在桥护栏上。(详见事故现场照片)
公安嘉定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显示主要死亡原因为溺死。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路长亮在未穿救生衣、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水作业,对存在的危险性估计不足,突然沉入水中,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施工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未落实安全监护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企业未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路长亮安全意识缺乏,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水作业,对存在的危险性估计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 均泰公司项目经理邱建东、安全员戴玉良,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均泰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均泰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对临时找来的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均泰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均泰公司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根据施工实际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特别要强化水上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均泰公司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八、附件
(一)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二)事故现场照片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