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当场办理)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一、基本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2、《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材料
(一)变更民族:提供区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更改民族证明。
(二)变更户主:
1、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的同意更改户主的申请书或者全体户内人员签名同意更改户主的申请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签名)。
2、更改后的户主与户内人员关系凭证(如结婚证、人事档案等,现户口簿能明确反映的不需提供)。
(三)变更籍贯:
1、父亲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
2、与父亲的关系证明。
(四)变更出生地:提供出生证明。
(五)变更文化程度:须提供毕业证书(境外学校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六)变更婚姻状况:须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的,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等。丧偶的需提供一方死亡证明。
(七)变更服务处所和职业:有工作的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无业的需提供《就失业证》或《劳动手册》或《退休证》等。
(八)变更本市其他住址:须提供有效房屋权证或实际居住凭证等。
说明:
①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的,当场办理。本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②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③“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④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⑤申请人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办理户籍业务的,被投靠人、落户地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等“相关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内的相关人业务模块进行认证,无需再亲自到派出所办理。
⑥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⑦申请人材料系国外政府部门出具的,须提供相应的翻译件,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部门公证;本市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可以通过关注“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