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审批类)

2019年8月1日版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审批类)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一、基本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2、《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有多种情况的,叠加提供材料):

(一)变更姓氏(名)

1、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氏的,提供能反映直系长辈血亲关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因出家、还俗申请变更姓氏(名)的,提供加盖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人事处印章的《佛教教职人员办理姓名变更证明》。

3、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及养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因父母离婚选择随另一方姓氏的,提供父母《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须提供《结婚证》。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同意意见书。

5、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申请变更名字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6、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提供学校或工作单位证明。

(二)变更性别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变更出生日期

1、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2、在职或者离退休的干部申请更改出生日期的,还应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请。

(四)变更公民身份证号码

按下列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材料。

2、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材料。

3、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材料。

(五)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农转非申请书(须注明本人知晓农转非后,不能够再非转农的情况)或者征地部门出具的征地农转非名单。

说明:

①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本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②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③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理变更姓氏(名)户口事项的,应当由所有监护人到派出所当场办理,并提供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

④学生集体户、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籍贯、民族、出生地等户口登记项目不予变更。

⑤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的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户口事项,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通过公安户籍平台“相关人”认证的,相关人无需前往公安派出所当面确认。

⑥申请人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办理户籍业务的,被投靠人、落户地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等“相关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内的相关人业务模块进行认证,无需再亲自到派出所办理。

⑦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