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日版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审批类)
(市内户口迁移、分户)
一、农业户口人员迁移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个人户口卡》或者《集体户个人信息页》。
2、《居民身份证》。
3、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4、入户地房(地)全体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及《居民身份证》。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6、迁移人与拟入户地户内人员的父母与子女或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等)。
7、农业户口人员迁移到农业户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意见书。
8、农业户口人员购房类迁移、农业迁非农的,须提供本人自愿农转非并知晓不能再非转农,以及自行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书面承诺书。
二、女军人子女市内户口迁移
1、迁移人的《户籍证明》、《个人户口卡》或者《集体户个人信息页》。
2、迁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的《结婚证》。
4、迁入父(母)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房的,须提供: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②入户地房(地)产全体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③入户地房(地)全体产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
④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
5、迁入已在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系统登记的父母名下的军产房的,须提供:
①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房屋配售(租)证明。
②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同意入户的证明。
③与房屋配售(租)人员或者户内成员的配偶、子女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等)。
6、迁入父或母户口所在地的家庭户的,需提供:
①房屋有效权证。
②入户地房(地)产全体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③与房屋产权人的直系亲属关系凭证;或者“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和《居住核查表》。
④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
7、现役女军人子女迁入父亲部队集体户的,须提供部队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父亲系所在部队集体户管理单位现役军人的证明。
8、永久解除冻结户口的,还需父(母)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信息系统比对)。
三、分户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分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4、分户地房(地)全体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分户意见书及所有同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5、证明分门进出、独立生活的照片及民警调查核实情况。
6、农村地区分户,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意见书。
7、因婚姻关系变化原因申请分户,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说明:
①申请人办理以上户口事项时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相关职能单位公章的材料复印件或者反映相关情况的证明),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本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②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③“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④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⑤申请人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办理户籍业务的,被投靠人、落户地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等“相关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内的相关人业务模块进行认证,无需再亲自到派出所办理。
⑥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