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注销

2019年8月1日版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户口注销)

一、入伍人员户口注销

(一)家庭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应征入伍通知书》或者《入伍入学通知书》,无法提供的,提交《军官证》或者《士兵证》,以及团级以上部队出具的现役证明。

(二)集体户

1、申请人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居民身份证》。

2、《应征入伍通知书》或者《入伍入学通知书》,无法提供的,提交《军官证》或者《士兵证》,以及团级以上部队出具的现役证明。

3、集体户口协管员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协管员的身份证明。

二、加入外国籍、定居国境外人员户口注销

(一)家庭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外国护照、注销户口通知书、港澳身份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证明。

(二)集体户

1、申请人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居民身份证》。

2、外国护照、注销户口通知书、港澳身份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证明。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家庭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居民死亡确认书》或人民法院死刑执行相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有效判决书。本市居民在国外死亡,须提供国外政府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其翻译件,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二)集体户

1、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居民身份证》。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居民死亡确认书》或人民法院死刑执行相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有效判决书。本市居民在国外死亡,须提供国外政府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其翻译件,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说明:

①申请人办理以上户口事项时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相关职能单位公章的材料复印件或者反映相关情况的证明),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的,当场办理。本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②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③因故无法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④申请人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办理户籍业务的,被投靠人、落户地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等“相关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内的相关人业务模块进行认证,无需再亲自到派出所办理。

⑤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⑥户口注销人员《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应当先挂失《居民身份证》。死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挂失可以由户口注销办理人代办。

⑦本市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可以通过关注“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栏目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