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户口(审批类)

2018年5月1日版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审批类)

(恢复户口)

一、 基本材料:

1、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恢复立户除外)。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未办理过或遗失《居民身份证》除外)。

3、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落集体户、落社区公共户除外)。

4、落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房(地)全体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及《居民身份证》;落集体户的,须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社区公共户的,须提供名下无房产登记的证明以及实际居住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或者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拟落户地派出所辖区)。

5、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原址恢复除外)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有多种情况的,叠加提供材料):

(一)撤销宣告死亡、失踪人员恢复户口

提供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二)刑释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

《释放证明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

( 三 )市内户口待定人员恢复户口

市内户口待定的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

(四)军人被部队退兵、开除军籍、除名的恢复户口

退兵的,提供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恢复户口证明函;开除军籍、除名的,提供所在部队师(旅)司令部军务处出具的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的证明。

(五)原本市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

1、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

2、同意户口恢复后立即迁往外省市的意见书。

说明:

①申请人办理以上户口事项时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相关职能单位公章的材料复印件或者反映相关情况的证明),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

②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③ “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④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的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户口事项,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⑤申请人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办理户籍业务的,被投靠人、落户地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等“相关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内的相关人业务模块进行认证,无需再亲自到派出所办理。  

⑥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⑦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⑧本市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可以通过关注“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