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日版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证件签发)
一、补发《居民户口簿》
1、户内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并签名。
2、全体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节本)签发
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户口迁移证》签发
1、《居民身份证》。
2、《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系家庭户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并由派出所加盖迁出章。
四、《户籍证明》签发
1、《居民身份证》。
2、学生集体户内人员,还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单位集体户、驻沪办、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内人员,还需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社区公共户人员,居住在本市的,提供本市实际居住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或者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户籍地派出所辖区),居住在非本市的,提供在当地居住生活的凭证;部队集体户人员,还需提供所属团级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个人户口卡》补发、换发
1、《居民身份证》。
2、单位集体户口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的在职证明;社区公共户人员,提供本市实际居住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或者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户籍地派出所辖区);部队集体户人员,须提供所属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
3、换发的,须提交原有的《个人户口卡》。
说明:
①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的,当场办理。本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②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③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④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⑤ 申请人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办理户籍业务的,被投靠人、落户地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等“相关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内的相关人业务模块进行认证,无需再亲自到派出所办理。
⑥从2018年5月1日起,落单位集体户、部队集体户人员及社区公共户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签发《个人户口卡》(滞留户口人员迁到社区公共户的除外)。2018年5月1日前,已落单位集体户、部队集体户及社区公共户人员申请《个人户口卡》的,按补发的要求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