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日版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审批类)
(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
一、基本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则须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2、婴儿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
3、父母的《结婚证》(在国(境)外登记婚姻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
4、报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
5、父母《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6、《未取得国(境)外身份承诺书》(派出所当场填写)。
7、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还需提供:
①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双方曾经在同一户内的《户籍证明》、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
②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二、有非婚生、落集体户或者落社区公共户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非婚生育子女
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2、集体户落户
(1)落户地父(母)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
(2)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社区公共户
父(母)实际居住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或者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拟落户地派出所辖区)。
说明:
①本告知单适用出生在国(境)外,未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外国国籍,且未满十六周岁婴儿报出生。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24条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②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本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④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士或者军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件的,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及其翻译件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⑤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⑥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⑦申请人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办理户籍业务的,被投靠人、落户地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等“相关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内的相关人业务模块进行认证,无需再亲自到派出所办理。
⑧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⑨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可以通过关注“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在便民服务栏目中进行查询。
⑩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由民警通过系统查询。未办理实有人口登记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人户分离居住登记;前往居住地所在居村委的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登记信息;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