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期,对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实行备案管理。为做好本市外商投资审批改备案的相关衔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9月26日至30日,“上海外资网上办事系统(http://wz.investment.gov.cn/SFI)”将进行调整,暂停手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申报。
二、已收件并处于补正状态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应尽快报送相关补充材料;9月30日前未补齐资料或仍未得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且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作退件处理。
三、自10月1日起,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通过“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http://zwdt.sh.gov.cn/shen3hall/zmq/index/index.jsp)申报,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通过“上海外资网上办事系统”申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