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综合环境,更好地吸引、留住各类优秀人才来嘉定安居乐业,助推嘉定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优秀人才住房工作是针对不同层次优秀人才住房需求,以人才业绩贡献和市场评价作为主要依据,通过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来解决和缓解优秀人才住房难问题,创造良好的安居环境,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到嘉定创新创业发展和工作,更好地为本区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和现代化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主要措施
对符合单位、个人条件且在嘉定区域内购房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购房货币化补贴;对符合单位、个人条件且在嘉定区域内租房居住的优秀人才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才公寓管理和运营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在嘉定区域内进行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给予一定的创客客栈补贴;同时加强对优秀人才配售房的售后管理,逐步形成本区多形式、多层次、高低搭配全覆盖的人才住房工作新体系。
范围条件
(一)单位范围
1、购房货币化补贴、租房补贴
驻区高校、科研院所,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注册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
2、人才公寓
注册在本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并向总部经济、骨干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予以倾斜。
3、创客客栈补贴
经认定(备案)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或创业孵化基地。
(二)个人条件
1、购房货币化补贴
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聘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优秀高层次人才。
2、租房补贴
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优秀人才。
3、人才公寓
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
4、创客客栈
在经认定(备案)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和创业孵化基地中从事创新创业的人才。
(三)经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优秀人才。
补贴标准
根据本区优秀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住房市场变化情况及政府财力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确定,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规定
(一)本实施意见中各类补贴实行就高不重复原则。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服务期内离开嘉定未履行约定的人员,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缴其所得。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后续管理中未尽责任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计入单位诚信档案且三年内不再列入享受政策单位范围。
(四)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实施意见的组织或个人。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人才住房工作体系,优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优良环境,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嘉定安居创业,助推嘉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建设嘉定现代化新型城市贡献力量。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嘉定区域内符合单位和个人条件,并在本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优秀人才,给予购房货币化补贴(以下简称“购房补贴”)。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申请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聘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及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3.申请人为单位中的正式员工(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正式员工指已与可享受购房补贴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同时提供连续6个月本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4.对在嘉定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科研成果转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治理、现代农业等领域取得全市领先或国内一流业绩的单位和特殊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提交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5.购房补贴申请人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且购房时间必须是2015年1月1日以后(以购房时网上签约的日期为准),并符合国家、本市规定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凭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申请购房补贴资格。
补贴标准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60万。
2.嘉定杰出人才奖、嘉定科技功臣等称号获得者,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师工作室领衔者,“人才领先计划”入选者,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60万。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60万。
4.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45万。
发放形式
采用“1+1”的形式发放,即首次申请当年度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60%,首次资助满5年后经申请再次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
申请流程
1.分配额度;
2.用人单位发布信息;
3.个人申请;
4.单位初审并公示;
5.单位报各主管部门逐级审核;
6.复审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7.名单公示;
8.获得资格,签订协议;
9.申请发放;
10.发放补贴。
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体系,优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综合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范围条件
(一)单位范围
驻区高校、科研院所,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注册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
(二)个人条件
上述单位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人才: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及有效积分;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
3、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离合同终止日期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本市职工社保和个税;
4、在嘉定区域内租赁商品住房居住。
(三)经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优秀人才。
补贴标准
(一)具有本科学历或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人才给予每月800元的租房补贴。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聘任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人才给予每月1200元的租房补贴。
额度管理
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行额度管理,每年初公布当年度额度分配方案,若申请人数超过当年度补贴额度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工作年限、租赁情况等因素进行排序,实行轮候制度。
办理程序
(一)发布信息。用人单位获得租房补贴分配名额后在本单位内公开发布信息。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三)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实住房、租房情况后,按照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租房补贴申请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若申请人数超过当年度单位补贴分配名额的,内部实行轮候制度。
(四)审核。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高校、科研院所报送区科委审核。企业报送区经委审核。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提交所在集团公司审查后,再报送区国资委审核。区属事业单位、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送区人社局、区农委、区民政局审核。以上企业、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根据税收注册地,如注册在街镇的,需经所在街镇审查后,再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五)复审。审核后的材料报送区人才服务中心(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住房中心”)进行复审。
(六)审批。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该批次补贴人员名单。
(七)公示。拟补贴人选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区监察局或相关部门反映。
(八)补贴发放。租房补贴按季度打入指定银行的个人账户内。
申请材料
(一)《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承诺授权书》。
(二)《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三)单位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需户口簿首页)。
(六)非上海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有效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积分通知单(应届生可放宽至享受租房补贴起一年内提交)。
(七)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认定材料(应届生需提供就业报到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聘任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认定材料。
(八)在嘉定区域内租房的有效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九)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十)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应届生可放宽至享受租房补贴起一年内提交)。
(十一)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的相关证明。
(十二)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十三)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相关事项
(一)租房补贴自审批通过之日的下月起发放。个人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累计不得超过36个月。
(二)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或单位统一租赁房屋中的人员不在申请范围内;租赁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级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在申请范围内,按照本区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嘉定地区无住房且在2008年6月19日后在嘉定地区无房产交易记录。
(四)凡在2008年6月18日之前,居住在本区人才公寓或已享受过本区租房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但享受新老政策累计期限不超过三年。
(五)租房补贴以同一地址住房核发一份计算。居住在同一地址的人员(含家庭成员)有一方以上符合申请条件,以条件相对较高一方申请。
(六)获得租房补贴的优秀人才对所租房源不得转租。
(七)人才住房中心根据有效的租房合同确认申请人的所租住房和该房的月租金。若租房补贴的标准超过实际月租金,则以实际发生月租金数额发放补贴。
(八)申请人凡在嘉定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网签当月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九)申请人停租的,从停租当月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十)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按以下办法处理:若新工作单位仍在嘉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新工作单位及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经审议是否继续享受租房补贴;若新工作单位不在嘉定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十一)租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申请人因遗失等原因要更改银行卡号的,须通过所在单位及时上报人才住房中心。
其他规定
(一)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离开嘉定未履行约定的人员,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缴其所得。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后续管理中未尽责任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计入单位诚信档案且三年内不再列入享受政策单位范围。
(三)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组织或个人。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嘉定区创客客栈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三年行动计划》及《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人才住房工作体系,优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综合环境,推动“321”创业人才住房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创客客栈补贴的定义、标准和工作目标
(一) 定义
创客客栈补贴是指对在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或创业孵化基地中从事创新创业且居住在嘉定区域内的创客提供短期的租房补贴。
(二)认定标准
1、创客认定标准
(1)原则上以在经认定(备案)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或创业孵化基地中自2015年起从事创新创业的人才为主,创新创业人才主要是指团队中的核心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区引进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中的创新创业人才。
2、创客客栈认定标准
创客个人在嘉定区域内租住的商品住房或其他合法居住地(须由相关部门确认)。
(三)工作目标
本区创客客栈房源总量的工作目标:2020年底达到10000间次。
申请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申请创客客栈补贴的个人凭下列材料向众创空间或创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
1、《创客客栈补贴申请表》;
2、专供补贴发放使用的银行卡号;
3、创客个人的相关资料(租住人学历、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住宿发票。
(二)众创空间或创业孵化基地对申请创客客栈补贴的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后交至所属街镇。
(三)各街镇对申请创客客栈补贴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区人社局。
(四)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各街镇。
(五)每年4月底、10月底进行结算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众创空间或创业孵化基地。各众创空间或创业孵化基地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创客个人。
补贴额度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额度
创客客栈补贴实行额度管理,每年初公布当年度额度分配方案,若申请人数超过当年度补贴额度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排序,实行轮候制度。
(二)补贴标准
同一申请人按当年度实际支出可申请补贴每月不超过1000元,累计时限不超过12个月,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其他规定
(一)对于违反物业使用规定的,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套取创客客栈专项补贴的个人、团体和单位,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再列入享受补贴的范围。同时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并依法追缴应退还款项。
(二)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办法的组织或个人。
(三)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嘉定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区人才住房工作体系,优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综合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总体原则
区人才公寓是根据区人才战略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为指导原则,通过专业机构运行管理,以略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向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的中高端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提供的过渡性居住用房。区人才公寓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人才公寓类型
(一)区级人才公寓
区级人才公寓以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由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二)街镇(系统)人才公寓
1、由各街镇(系统)通过收购或集中租赁社会闲置商品住房等房源组建街镇(系统)人才公寓。
2、鼓励有条件的街镇(系统)利用已有的合法用地自建或配建一定比例条件和环境相对较好、适合各层次人才居住的人才公寓。
(三)市场化人才公寓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整合存量住房等现有社会资源依法开发人才公寓。对市场化人才公寓,具体要求为:
1、人才公寓的房源要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人才公寓需满足居家生活需要,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提供较完善的生活服务,提供人才进行交流和娱乐的公共场所。
3、人才公寓运营企业需注册在本区,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提供的人才公寓不得少于50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应的行业经营要求。
产权归属
区人才公寓按照分类管理,严格权属管理。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区相关部门要加强人才公寓权籍管理,做好权属登记工作。
入住范围条件
(一)单位范围
可申请人才公寓的单位为注册在本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并向总部经济、骨干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予以倾斜。
(二)人才条件
本区人才公寓实行单位申请,个人承租。
1、区级人才公寓入住对象为:
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具有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应届生可放宽至入住人才公寓起一年内提交),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在本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各类人才。
2、街镇(系统)人才公寓入住对象为:
与地区(系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具有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应届生可放宽至入住人才公寓起一年内提交),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各类人才。
3、市场化人才公寓入住对象标准可参考街镇(系统)人才公寓。
(三)经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优秀人才。
出租管理
(一)出租价格
人才公寓的出租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租金基准价一年一定。租金价格根据楼层不同及房间面积、朝向等条件,适当拉开差价。
(二)申请程序
1、申请区级人才公寓的单位凭下列有关申请材料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提出租住申请: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2)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承诺书;
(3)单位申请人的所在地镇政府或区政府派出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4)单位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5)专供租赁使用的银行账号;
(6)向单位申请租赁住房人员的相关资料(租住人学历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户籍证明、居住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承诺书)。
2、区人才服务中心(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有关个人条件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3、经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按有关程序核准后,根据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入住事宜并与申请人签订《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街镇(系统)人才公寓可参照此程序。
市场化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资格由所在街镇(系统)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三)租后管理
区级人才公寓按照《嘉定区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嘉府发〔2014〕63号)有关规定执行。
街镇(系统)人才公寓和市场化人才公寓参照区级人才公寓运行管理相关办法各自制定租后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补贴对象、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补贴对象
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房源租金20%以上,且入住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该人才公寓由区优秀人才住房基金给予人才公寓管理和运营机构一定的补贴。
(二)补贴标准
经认定后,按照以下标准发放:补贴金额=实际入住套数×实际居住月×补贴标准。其中:一室户补贴标准为每套500元/月;二室户补贴标准为每套600元/月;三室户补贴标准为每套700元/月。
(三)补贴发放
每年4月底之前将上一当年度人才公寓补贴发放至各人才公寓管理和运营机构。
市场化人才公寓的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退出机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1、将所承租的人才公寓出借、转租或闲置的;
2、擅自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居住用途的;
3、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
4、享受本区其他人才住房政策的;
5、以及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
(二)承租人累计超过2个月未支付租金或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单位应予以配合并从承租人的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三)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拒不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主动协同督促执行;拒不腾退的,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同一申请人享受本区租房补贴和入住本区人才公寓时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
其他规定
(一)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对本区人才公寓建设、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办法的组织或个人。
(四)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嘉定区优秀人才配售房售后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优秀人才配售房售后管理机制,加强对优秀人才配售房售后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优惠实施意见》(嘉府办发〔2008〕30号)已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优秀人才按照本办法执行。
产权管理
(一)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从获得配售房产权证起在嘉定的工作服务期限约定为10年。服务期限内,拥有该配售房的有限产权;服务期满后,可取得该配售房的完全产权。
(二)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获得该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该人才及其家庭成员、同住人必须履行《嘉定区优秀人才优惠购房协议》的相关约定,不得擅自将该配售房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用于购买配售房贷款以外的抵押、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三)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获得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原则上不得转让。若需转让房产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政府指定机构按照回购办法执行。
(四)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获得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经审议后按下述办法执行:若新入职单位在嘉定区域范围内的(注册经营、税收缴纳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可继续享受配售房政策;若新入职单位不在嘉定区域范围内的(注册经营、税收缴纳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由政府指定机构进行回购。
(五)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获得该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若发生继承转让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处理。
税费管理
(一)优秀人才配售房的房屋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以优惠后的实际售价为基数,并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二)优秀人才配售房的物业收费标准按配售房所在住宅小区统一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回购办法
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获得该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若发生回购情况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享受配售房的人才持房屋产权证后在嘉定服务期限未满5年的,经批准同意后,由区政府指定机构按照配售时优惠购房总价并考虑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利率以其最初购房交付开发商最后一笔资金之日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准;计息时间以上述日期至提出申请之日时间为准,按整数年计算)、装潢折旧等因素回购。
(二)享受配售房的人才持房屋产权证后在嘉定服务期限满5年不满10年的,经批准同意后,由区政府指定机构按照市场现价回购。所得房款中优惠面积增值部分的40%上交区优秀人才住房基金(配售房配套资金)。其中:优惠面积是指配售房总面积中实施优惠价格的面积,即总面积小于或等于90㎡,按照实际面积计算;总面积大于90㎡,按照90㎡计算。增值部分是指配售房转让时的市场总价超过配售时市场总价的部分。
回购程序
(一)申请
1、由配售房获得者所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相关部门审议。
3、经审批同意后,由区政府指定机构进行回购。
(二)回购
1、回购前,若该套配售房存在银行抵押关系的,配售房获得者应先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关系。
2、区政府指定机构与配售房获得者签订回购协议。
3、协议生效后,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回购交易中其他应付款项按实际发生额各自承担。
4、该配售房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已交纳配套资金的,配套资金予以退还原申请单位。
其他规定
(一)人才获得配售房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由区政府指定机构限期将所购配售房按照配售时优惠购房总价收回。
1、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2、在未获得该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擅自将该配售房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用于购买配售房贷款以外的抵押、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且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二)享受配售房政策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享受本区任何相关的人才住房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真实情况的;
2、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请的;
3、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取得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上报的;
4、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推卸相应职责或拒不配合的。
(三)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办法的组织或个人。
(四)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