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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文化信息企业认定及扶持申报办法

日期:2019-05-31信息来源:区商务委 作者: 浏览:

为贯彻落实嘉府办发[2009]63号《嘉定区促进文化信息产业行动方案(2009—2012)》和嘉府办发[2009]64号《嘉定区促进文化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本区文化信息产业发展,逐步使文化信息产业成为本区现代服务业支柱产业,现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嘉府办发[2009]63号《嘉定区促进文化信息产业行动方案(2009—2012)》提出重点发展的十个文化信息类行业中经认定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产出税收的服务业企业(不含制造业)。

二、认定程序

1、每年11月,企业填写《嘉定区文化信息企业认定申报表》,并向所在街镇申报。

2、街镇初审后报区文化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

3、区推进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文化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推进小组认定,核发证书。

三、扶持内容

1、经认定的文化信息企业获得市级以上文化信息行业专业资质,当年度给予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在本区注册开业、并经认定的文化信息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且申报当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扶持;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申报当年度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30万元扶持;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申报当年度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

3、经认定的文化信息企业如申请享受自用办公用房购房、租房扶持,则在本区内购买或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应当不小于1000平方米。

4、给予经认定的各类平台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经认定的文化信息企业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一定名额的高级管理人员商品住宅购房扶持(以其个人贡献地方所得确定),三年内给予的购房扶持额度不超过购房总额。

6、经认定的文化信息企业的业务培训费用视企业经营业绩予以适当扶持。

四、扶持申报程序

1、每年末,企业填写《嘉定区文化信息企业扶持申报表》,并向所在街镇申报。

2、街镇初审后报区文化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

3、区推进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文化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推进小组会审,经审定后予以扶持。

五、扶持申报材料

1、认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批准证书(外资)复印件。

2、网络通讯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发票复印件。

3、获得国家、市认定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4、申请开办扶持需提交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申请自用办公用房购房、租房扶持需提交购房、租房合同复印件。

6、申请商品住宅购房扶持需提交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7、认定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附则

1、扶持资金按区镇两级财政分成比例予以结算。

2、企业当年度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行政处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3、已获得区、镇产业政策扶持的,不再重复扶持。

4、企业在享受政策时应承诺,获得扶持后十年内不外迁或变相外迁,否则退还所有扶持资金。

5、区文化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区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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