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根据《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调整项目、重点调整区域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
嘉定区调整产业结构、盘活存量资源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嘉定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补助工作,区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区调整产业结构、盘活存量资源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委,以下简称“区产调办”)负责提出年度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对各街镇提出的重点调整项目、重点调整区域项目提出补助意见。
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统筹、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区统计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少能源消耗量的核准,并出具证明。
区环保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排废气、废水、危险废物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所属区域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涉及分流安置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区规土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区域的土地二次开发利用及减量化工作,规划划定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各街镇作为产业结构调整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推进小组,制定辖区内年度调整计划,具体负责辖区内调整产业结构、盘活存量资源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资金来源)
根据全区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包括市级转移支付形式下达的产业结构调整补助资金,以及用于市级项目配套的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第四条(补助范围)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经市产业结构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下达资金通知的单个重点调整项目、重点区域调整专项以及其他经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第五条(资金使用)
资金应用于调整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转产、化解债务、停产、设备及相关资产损失等费用的补偿,以及经区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市级专项资金和区配套资金的统筹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列入市级重点调整的单个项目,根据市级补助金额给予1:1的区级资金配套。
(二)列入市级重点调整区域的项目,根据市级扶持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区级资金配套。
(三)其他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和重点调整区域,根据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金额给予补助。
(四)区级配套资金可以由街镇统筹用于经审核通过的重点调整项目、重点调整区域的支出。各街镇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报区产调办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项目申报)
各街镇负责本辖区内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作,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调整办。申报材料包括:
(一)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列明项目概况,实施结构调整的方式、进度,项目调整的总资金和资金来源,配套资金的安排及承诺。
(二)单个项目填写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信息表,重点区域调整专项除了填写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信息表之外,还需填写重点区域调整专项基本情况表、重点调整区域相关信息表、重点区域调整专项推进计划表、重点区域调整转向资金测算表、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区域调整专项信息汇总表。
(三)调整项目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审核)
区产调办对各街镇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申报市级重点调整项目、重点调整区域及区级扶持项目,并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核定资金)
根据市级核定的补助金额,区产调办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区级配套资金的核定意见,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九条(预算管理)
每年9月底前,区产调办将下一年度计划申报市级补助资金以及提供区级配套资金的项目预算情况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补助金额纳入下一年度市对区转移支付,将区级配套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条(资金拨付)
市级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根据市级下达的资金批复,按照财政资金拨款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立项单位。区级配套资金经区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款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立项单位。
第十一条(监督和管理)
对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各街镇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区产调办报告。
区产调办组织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实施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组织审计抽查。
区产调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接受市级主管部门对获得专项资金的街镇或项目单位开展的定期抽查和专项评估工作。
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凡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以及违反规定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除按照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中涉及资金申请的表格,可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官方网站http://www.sheitc.gov.cn/qtlb/673428.htm下载。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0日开始实施,由嘉定区调整产业结构、盘活存量资源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