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职〔2023〕53号
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1〕361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开展基地部门协同和属地管理专项评估(以下简称专项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评估范围
截止2022年12月底,在本市范围内尚未落实属地管理区且不愿主动退出的基地,纳入本次专项评估范围。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专项评估内容
本次专项评估,参照《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评估标准(2017年修订)”的通知》(沪人社职〔2017〕157号)中所附的“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评估标准(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同时酌情考虑近年来新冠肺炎疫情、专项整治后基地职能调整等因素影响,对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基地运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
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0个方面,总分共105分。一是基础模块部分,共60分。涉及培训培养(25分)、项目开发(8分)、评价考核(15分)、竞赛活动(8分)、社会责任(4分)等5个方面;二是特色模块部分,共45分(含特色加分)。涉及组织建设(4分)、政府补贴及资助(16分)、支撑作用(12分)、开拓创新(8分)、特色加分(5分)等5个方面。
三、专项评估结果及后续处理
(一)评估结果
参照《评估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次专项评估结果分为评估合格、评估不合格。具体如下:
1.对于基础模块部分的评估分数达到48分及以上的,直接认定为评估合格;评估分数达到20分及以上的,要求纳入下阶段特色模块评估;评估分数低于20分的,直接认定为评估不合格。
2.对于纳入特色模块部分评估的基地,其评估总分为基础模块、特色模块两部分分数的总和。评估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认定为评估合格;评估总分低于80分的,认定为评估不合格。
(二)后续处理
1.对专项评估合格的,延续基地运作资质,并纳入部门协同和属地管理。
2.对专项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运作资质,后续处理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补贴(资助)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通报》(沪人社职〔2021〕473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对逾期未申请评估、中途退出评估、存在弄虚作假或挪用资金等违规操作等情形的,按专项评估不合格认定并处置。
四、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评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指导,市就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促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协助配合。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评阶段(2月)。纳入专项评估范围的基地根据评估工作要求,按照评估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自评工作,并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市就促中心公共实训处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交评估材料。评估材料要求届时另行通知。
(二)评估阶段(3月)。在基地自评的基础上,市就促中心组织实施专项评估,分为以下两个环节:
1.统计性评估。按照评估内容,结合基地自评材料、日常报备资料以及业务系统数据等相关信息,对《评估标准》中的基础模块部分进行统计性评分。根据统计性评分结果,确定纳入下阶段陈述性评估的基地。
2.陈述性评估。对于统计性评估分数达到20分及以上、48分以下的基地,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人社部门以及行业企业专家,采取陈述汇报、现场答辩、资料审阅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视情开展实地踏勘。
(三)结果公布阶段(4月)。评估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将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gov.cn)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文公布。
附件:纳入专项评估范围的“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5日
下载附件
附件:纳入专项评估范围的“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名单.doc
附件:
纳入专项评估范围的“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名单(共16家)
1. 上海市新材料产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上海市新材料协会)
2. 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
3. 上海市物流产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上海市物流协会)
4. 上海市电力行业协会
5. 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
6. 上海市商业联合会
7. 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8. 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9. 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
10. 上海市建设协会
11. 上海市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12. 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
13.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协会
14. 上海市电力工程行业协会
15. 上海中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6. 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