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方式:
1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超过
10
万元、低于
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减按
20%
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
万元、低于
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
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减按
20%
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2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B
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B
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
万元、低于
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可减按
20%
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
万元、低于
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B
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减按
20%
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3
、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新办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超过
10
万元、低于
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减按
20%
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申报条件: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所〔20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