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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日期:2018-07-20信息来源:上海嘉定 作者: 浏览: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具体通知内容详见下文。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来源:上海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