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现将《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1〕7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1〕7号)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
关于转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pdf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