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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5-24信息来源:上海嘉定 作者: 浏览: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据《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机管〔2016〕81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业务指引》,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管理业务规则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业务指引

2.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账户申请表 

3.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借)申请表

4.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5.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6.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明细表

7.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委托书

8.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凭证

9.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常见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表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1年5月21日


附件1

 

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本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通过调拨、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本指引适用于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包含资产配置、房屋出租(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报废处置、资产报损等业务。

第二条 审批原则  

区财政局、区机管局与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原则上资产管理按基层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审批、单位办理的程序执行。其中,房屋土地、公务用车管理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审批。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第三条 统一处置 

区财政局委托相关企业,作为负责实施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资产报废处置等业务的统一平台。受托企业依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区财政局委托,对标的资产开展租金评估或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为底价面向市场公开招租或处置资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受托企业踏勘房屋或验收资产,及时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报废资产清单等必要材料。

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处置,经审批同意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交易机构,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资产配置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资产,资产更新时一般应先申请资产报废,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

(二)配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及时验收入库,财务凭入库单与发票等价值证明记账,资产管理人员按权属证明和财务记录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其中图书、家具等资产单位价值较小的,相同批次型号可以一卡多物录入,其他类别资产均应一卡一物录入。

(三)房屋、车辆等资产登记入账时,资产管理系统中应上传产权证书(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价值凭证(发票、审计报告等)、实物照片等相关资料,经区财政局核实后方可建立资产卡片。

 第五条 出租出借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屋出租(借)的,按本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单位管辖范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审批,并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存在被依法查封、冻结,产权有争议,共有人不同意等情形的房屋资产,不允许出租(借)。

(二)房屋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但承租方承诺对房屋进行较大金额修缮和装修的,可延长至5年;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批准,可按实际需要延长出租出借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0年。房屋出借期限原则上与出租期限一致。

(三)房屋出租应对租金标准进行评估,参照评估结果,通过市场竞价确定租金价格,不得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性资金抵付租金。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借)的房屋负有监管责任,严禁承租(借)方在承租(借)期限内对外转租(借)或有破坏房屋的行为。

(五)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委托给他人经营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规定程序审批。

(六)所需材料:

1.《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借)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明。无房屋权属证明的,应书面说明该房屋为单位占有、使用且不存在争议第三方。

3.出租(借)实施方案。

4.其他相关材料。

(七)办理流程:

1.单位提出申请。

2.主管部门审核。

3.区机管局、区财政局批复申请单位。

4.单位委托相关企业出租(借)房屋,由单位或受托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租金价格,以评估价格为招租底价,向社会公开招租。

5.单位与承租(借)方签订出租(借)合同或协议,并于签订后两周内将出租(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备案。

6.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及相关费用后,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由单位上缴区级财政国库。

第六条 无偿调拨 

单位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撤销、合并、分立或隶属关系改变等移交的资产,可以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转),特殊情况需向其他级次行政事业单位或区级国有企业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复等证明文件。公务车辆调拨经区机管局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材料准备:

1.《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2.主管部门与单位决定调拨(划转)事项的有关文件,其中公务用车调拨应提供区机管局同意调拨的相关文件。

3.房屋、车辆等应提供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批复(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位提出申请。

(三)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四)区财政局审批。

(五)调出单位向接收单位移交资产。

(六)接收单位确认接收。

(七)调出单位、接收单位账务处理。

第七条 对外捐赠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材料准备:

1.《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2.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3.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凭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接受捐赠单位同意接收国有资产的证明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位提出申请。

(三)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区财政局审批。

(五)单位捐赠资产。

(六)受赠方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所在地基层政府)出具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或其他证明文件,捐赠单位收到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出售转让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出售、转让,应当遵循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材料准备:

1.《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2.决定出售、转让的有关文件。

3.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凭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出售、转让实施方案。

5.资产评估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位提出申请。

(三)主管部门审核。

(四)区财政局审批。

(五)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处置资产。

(六)产权交易机构依照委托出售、转让资产,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七)单位依据批复及产权交易凭证办理权属变更,并处理账务。

(八)出售、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及相关费用后,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单位上缴区级财政国库。

第九条 报废处置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报废处置,并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房屋土地、公务用车等资产的报废应当单独申请。其他资产单位每年申请处置账面原值不超过20万元的,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2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报废资产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面向市场公开处置。

(三)受托处置资产的企业应制定资产处置相关制度,及时、规范处置报废资产;处置前,单位应妥善保管报废待处置资产。发生处置不及时、账实不符等现象的:因受托企业处置不及时导致资产毁损、灭失的,由受托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因单位保管不善导致资产毁损、灭失的,由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并终止该批次资产报废。

(四)所需材料:

1.《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2.房屋、车辆等应提供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3.房屋报废,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等文件(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单位提出申请。

2.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3.区财政局批复申请单位。

4.单位委托相关企业处置资产,由单位或受托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以评估价格为底价,按照受托企业业务流程公开处置。处置完成后,受托企业应向单位出具资产处置凭证。

5.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评估等相关费用后,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由受托企业代为上缴区级财政国库。

第十条 资产报损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报损,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材料准备:

1.《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2.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的有关文件。

3.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凭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专项鉴证报告或损失责任事故鉴定文件。

5.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位提出申请。

(三)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区财政局审批。

(五)单位按批复办理具体处置事宜。

第十一条 账户管理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向区财政局申请,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单位管理账户的开设、变更及销户。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开设或变更,按以下流程办理:

1.材料准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申请表》、设立或变更的相关批文(复印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2.单位提出申请。

3.主管部门审核。

4.区财政局批复并完成系统开户或变更。

5.单位完善账户信息和基础数据,完成资产调拨。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销户,按以下流程办理:

1.单位按《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9号)的规定组织资产清查,如有资产损溢等事项应提供相关证据或说明材料。

2.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

3. 材料准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申请表》、单位撤销的相关批文(复印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资产清查报告及清查结果审计报告、资产处置方案、其他相关材料。

4.单位提出申请。

5.主管部门审核。

6.区财政局审批。

7.单位处置资产(被撤销单位资产应当归零),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8.区财政局完成单位销户。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资产盘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账证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原则上资产盘点每年至少一次,应当编制资产盘点表,并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二)报表报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每月检查核对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在账账一致、账实一致的基础上,于每月7日前填报上月资产月报,区财政局汇总、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每年度按要求编报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经区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逐级汇总、审核后报送区政府、市财政局。

(三)信息化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信息系统开展各项业务,实现对相关国有资产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当审慎完成信息系统业务操作,不得随意修改变动数据;需要申请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区财政局审核办理;因特殊原因造成数据错误确需调整系统数据的,应当附详细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办理。

(四)材料要求。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对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提交纸质材料与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纸质申请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或相关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作用效力  

本指引未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或与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街镇可参照本指引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对各街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附件2
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申请表

申请单位: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信息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主管部门全称
主管部门财政预算代码
申请单位全称
申请单位财政预算代码
申请单位执行会计制度
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单位地址
邮编
业务类型
业务类型开户□        变更□        销户□
申请原因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用户设置(财政)
系统用户名
系统初始密码
申请单位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盖章及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及意见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局盖章及意见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批复后财政部门存根一份,主管部门一份,申请单位一份。
附件3

















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借)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价值单位:元
序号卡片
编号
房屋
名称
房屋性质坐落位置面积权属证号出租/
出借
租借
面积
拟承租(借)方租借
期限
年租金租借
用途
备注










































申报说明
申报单位意见:(盖章)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
说明: 1.租借期限请填写起止年月,申报说明填写出租(借)的详细情况;
说明:2.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资产由机管局负责审批,单位申报应附机管局审批文件;

附件4


















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价值单位:元
处置资产项目数量 资产价值说明
账面原值账面净值
资产总额


处置资产清单
详见附表(共  页)
  固定资产


    房屋及构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处置原因
申报单位意见:(盖章)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
说明:1.申报单位应一并填报《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明细表》;
说明:2.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资产由机管局负责审批,单位申报应附机管局审批文件;

说明
附件5

















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价值单位:元
处置资产项目数量资产价值说明
账面原值账面净值
资产总额


处置资产明细
详见附表(共  页)
  固定资产


    房屋及构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接收方单位(挑选)处置方式(挑选:同部门/跨部门/跨级次)
处置原因
划出单位意见:(盖章)划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划入单位意见:(盖章)划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年   月   日负责人: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划出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划入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1.申报单位应一并填报《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明细表》;
说明:2.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资产由机管局负责审批,单位申报应附机管局审批文件;
附件6













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明细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编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价值单位:元
序号卡片编号资产名称资产分类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日期折旧年限剩余月份资产价值使用状态
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














































































合计:



申报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
说明:此表用于填报处置资产明细,须与各类申请表一并填报。

附件7

 

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委托书

 

XXXX公司:

我单位一批固定资产,共计_____件,资产原值_______元,已达使用年限且无法适应工作需要(或其他适当原因),根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经(区财政局/区机管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意报废。

现委托你司(评估并)处置该批资产,请你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面向市场公开处置。我单位承诺按照你司资产处置相关要求,配合你司开展现场盘点验收等工作,并及时提供资产清单等必要材料。

 

附件1:报废处置批复书

附件2:处置资产明细表

附件3:资产评估报告(单位自行评估的请提供)

 

 

XXXX单位

                  2021年XX月XX日

附件8

 

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凭证

 

 

XXXX单位:

依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相关规定,我司受理你单位资产处置委托,于X年X月X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出售该批资产,本次处置资产共计_____件,资产原值________元,处置收入_____元。

处置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净收入,由我司代为上缴区级财政国库,特此凭证。

 

 

 

X X X X 公司  

                 2021年XX月XX日

 

附件9


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常见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表
(2021)
资产类别资产名称最低折旧年限内容说明
一、房屋及构筑物102 房屋
(钢及钢混结构)
50管理及业务用房
102 房屋
(砖木砖混结构)
30管理及业务用房
102900 房屋附属设施8门及门禁、岗楼围墙、水暖停车等
103 构筑物8码头、道路、桥梁、水坝水闸、管道、仓库、场地,以及池罐槽塔井坑台站沟洞廊等各类建筑
二、通用设备201 计算机设备6计算机、网络、安全、存储、软件及机房辅助设备等
202 办公设备6打印复印扫描、电子白板等;
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等按8年折旧;
203 车辆8乘用车、专用车、客车等
204 图书档案设备5档案装具、读写、消毒等设备
210 机械设备10电梯、锅炉等
220 电气设备5电机电源、生活电器、灯具等;
空调按8年折旧;
231 通信设备5视频会议设备等
232 广播影视设备5电视发射机等专业设备,录音机等民用设备;
视频和播控、摄像和摄录一体等按8年折旧
240-242 各类仪器5仪器仪表、测量仪器、计量仪器
三、专用设备机械与生产设备10工业、农林机械等等
321-322 医用设备5医药设备、医疗设备
327 公安专用3消防、交管、鉴定、警械等
350-352 交运运输10铁路、水运(巡逻艇、交通艇等)、航空
360 专用仪器仪表5农业、气象、水文、教学等
370-371 文化体育5乐器、服装、影剧院设备等文化设备;
各类体育设备
  372 娱乐设备5游乐场设备等
四、家具、用具、装具601 办公家具
(教学、厨卫除外)
15不包括学生教学家具、厨卫用具两类
601 厨卫用具5
601 办公家具
(学生教学用家具)
10参照 财会(2018)20号文(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602 被服装具8木质档案架等
 本表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结合本区资产使用现状编制,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更新。

关于印发《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1.pdf

附件2-6.pdf

附件7.pdf

附件8.pdf

附件9.pdf




来源:上海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