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据《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机管〔2016〕81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业务指引》,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管理业务规则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业务指引
2.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账户申请表
3.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借)申请表
4.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5.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6.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明细表
7.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委托书
8.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凭证
9.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常见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表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1年5月21日
附件1
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本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通过调拨、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本指引适用于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包含资产配置、房屋出租(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报废处置、资产报损等业务。
第二条 审批原则
区财政局、区机管局与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原则上资产管理按基层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审批、单位办理的程序执行。其中,房屋土地、公务用车管理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审批。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第三条 统一处置
区财政局委托相关企业,作为负责实施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资产报废处置等业务的统一平台。受托企业依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区财政局委托,对标的资产开展租金评估或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为底价面向市场公开招租或处置资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受托企业踏勘房屋或验收资产,及时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报废资产清单等必要材料。
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处置,经审批同意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交易机构,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资产配置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资产,资产更新时一般应先申请资产报废,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
(二)配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及时验收入库,财务凭入库单与发票等价值证明记账,资产管理人员按权属证明和财务记录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其中图书、家具等资产单位价值较小的,相同批次型号可以一卡多物录入,其他类别资产均应一卡一物录入。
(三)房屋、车辆等资产登记入账时,资产管理系统中应上传产权证书(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价值凭证(发票、审计报告等)、实物照片等相关资料,经区财政局核实后方可建立资产卡片。
第五条 出租出借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屋出租(借)的,按本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单位管辖范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审批,并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存在被依法查封、冻结,产权有争议,共有人不同意等情形的房屋资产,不允许出租(借)。
(二)房屋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但承租方承诺对房屋进行较大金额修缮和装修的,可延长至5年;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批准,可按实际需要延长出租出借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0年。房屋出借期限原则上与出租期限一致。
(三)房屋出租应对租金标准进行评估,参照评估结果,通过市场竞价确定租金价格,不得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性资金抵付租金。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借)的房屋负有监管责任,严禁承租(借)方在承租(借)期限内对外转租(借)或有破坏房屋的行为。
(五)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委托给他人经营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规定程序审批。
(六)所需材料:
1.《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借)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明。无房屋权属证明的,应书面说明该房屋为单位占有、使用且不存在争议第三方。
3.出租(借)实施方案。
4.其他相关材料。
(七)办理流程:
1.单位提出申请。
2.主管部门审核。
3.区机管局、区财政局批复申请单位。
4.单位委托相关企业出租(借)房屋,由单位或受托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租金价格,以评估价格为招租底价,向社会公开招租。
5.单位与承租(借)方签订出租(借)合同或协议,并于签订后两周内将出租(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备案。
6.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及相关费用后,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由单位上缴区级财政国库。
第六条 无偿调拨
单位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撤销、合并、分立或隶属关系改变等移交的资产,可以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转),特殊情况需向其他级次行政事业单位或区级国有企业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复等证明文件。公务车辆调拨经区机管局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材料准备:
1.《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2.主管部门与单位决定调拨(划转)事项的有关文件,其中公务用车调拨应提供区机管局同意调拨的相关文件。
3.房屋、车辆等应提供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批复(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位提出申请。
(三)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四)区财政局审批。
(五)调出单位向接收单位移交资产。
(六)接收单位确认接收。
(七)调出单位、接收单位账务处理。
第七条 对外捐赠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材料准备:
1.《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2.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3.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凭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接受捐赠单位同意接收国有资产的证明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位提出申请。
(三)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区财政局审批。
(五)单位捐赠资产。
(六)受赠方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所在地基层政府)出具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或其他证明文件,捐赠单位收到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出售转让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出售、转让,应当遵循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材料准备:
1.《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2.决定出售、转让的有关文件。
3.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凭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出售、转让实施方案。
5.资产评估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位提出申请。
(三)主管部门审核。
(四)区财政局审批。
(五)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处置资产。
(六)产权交易机构依照委托出售、转让资产,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七)单位依据批复及产权交易凭证办理权属变更,并处理账务。
(八)出售、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及相关费用后,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单位上缴区级财政国库。
第九条 报废处置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报废处置,并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房屋土地、公务用车等资产的报废应当单独申请。其他资产单位每年申请处置账面原值不超过20万元的,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2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报废资产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面向市场公开处置。
(三)受托处置资产的企业应制定资产处置相关制度,及时、规范处置报废资产;处置前,单位应妥善保管报废待处置资产。发生处置不及时、账实不符等现象的:因受托企业处置不及时导致资产毁损、灭失的,由受托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因单位保管不善导致资产毁损、灭失的,由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并终止该批次资产报废。
(四)所需材料:
1.《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2.房屋、车辆等应提供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3.房屋报废,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等文件(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单位提出申请。
2.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3.区财政局批复申请单位。
4.单位委托相关企业处置资产,由单位或受托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以评估价格为底价,按照受托企业业务流程公开处置。处置完成后,受托企业应向单位出具资产处置凭证。
5.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评估等相关费用后,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由受托企业代为上缴区级财政国库。
第十条 资产报损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报损,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材料准备:
1.《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2.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的有关文件。
3.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凭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专项鉴证报告或损失责任事故鉴定文件。
5.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位提出申请。
(三)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区财政局审批。
(五)单位按批复办理具体处置事宜。
第十一条 账户管理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向区财政局申请,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单位管理账户的开设、变更及销户。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开设或变更,按以下流程办理:
1.材料准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申请表》、设立或变更的相关批文(复印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2.单位提出申请。
3.主管部门审核。
4.区财政局批复并完成系统开户或变更。
5.单位完善账户信息和基础数据,完成资产调拨。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销户,按以下流程办理:
1.单位按《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9号)的规定组织资产清查,如有资产损溢等事项应提供相关证据或说明材料。
2.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
3. 材料准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申请表》、单位撤销的相关批文(复印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资产清查报告及清查结果审计报告、资产处置方案、其他相关材料。
4.单位提出申请。
5.主管部门审核。
6.区财政局审批。
7.单位处置资产(被撤销单位资产应当归零),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8.区财政局完成单位销户。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资产盘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账证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原则上资产盘点每年至少一次,应当编制资产盘点表,并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二)报表报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每月检查核对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在账账一致、账实一致的基础上,于每月7日前填报上月资产月报,区财政局汇总、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每年度按要求编报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经区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逐级汇总、审核后报送区政府、市财政局。
(三)信息化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信息系统开展各项业务,实现对相关国有资产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当审慎完成信息系统业务操作,不得随意修改变动数据;需要申请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区财政局审核办理;因特殊原因造成数据错误确需调整系统数据的,应当附详细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办理。
(四)材料要求。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对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提交纸质材料与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纸质申请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或相关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作用效力
本指引未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或与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街镇可参照本指引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对各街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附件2 | ||||||||||||||||||
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申请表 | ||||||||||||||||||
申请单位: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信息 | ||||||||||||||||||
申请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主管部门全称 | ||||||||||||||||||
主管部门财政预算代码 | ||||||||||||||||||
申请单位全称 | ||||||||||||||||||
申请单位财政预算代码 | ||||||||||||||||||
申请单位执行会计制度 | 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申请单位地址 | 邮编 | |||||||||||||||||
业务类型 | ||||||||||||||||||
业务类型 | 开户□ 变更□ 销户□ | |||||||||||||||||
申请原因 | ||||||||||||||||||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用户设置(财政) | ||||||||||||||||||
系统用户名 | 系统初始密码 | |||||||||||||||||
申请单位审核意见 | ||||||||||||||||||
申请单位盖章及意见 | ||||||||||||||||||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主管部门盖章及意见 | ||||||||||||||||||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
财政局盖章及意见 | ||||||||||||||||||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三份,批复后财政部门存根一份,主管部门一份,申请单位一份。 |
附件3 | |||||||||||||||||||
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借)申请表 | |||||||||||||||||||
申报单位:(盖章)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价值单位:元 | |||||||||||||||||
序号 | 卡片 编号 | 房屋 名称 | 房屋性质 | 坐落位置 | 面积 | 权属证号 | 出租/ 出借 | 租借 面积 | 拟承租(借)方 | 租借 期限 | 年租金 | 租借 用途 | 备注 | ||||||
申报说明 | |||||||||||||||||||
申报单位意见:(盖章) |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 ||||||||||||||||||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申报单位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说明: 1.租借期限请填写起止年月,申报说明填写出租(借)的详细情况; 说明:2.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资产由机管局负责审批,单位申报应附机管局审批文件; | |||||||||||||||||||
附件4 | ||||||||||||||||||||
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 ||||||||||||||||||||
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 ||||||||||||||||||||
申报单位:(盖章)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价值单位:元 | ||||||||||||||||||
处置资产 | 项目 | 数量 | 资产价值 | 说明 | ||||||||||||||||
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
资产总额 | 处置资产清单 详见附表(共 页) | |||||||||||||||||||
固定资产 | ||||||||||||||||||||
房屋及构筑物 | ||||||||||||||||||||
通用设备 | ||||||||||||||||||||
专用设备 | ||||||||||||||||||||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 ||||||||||||||||||||
文物和陈列品 | ||||||||||||||||||||
图书、档案 | ||||||||||||||||||||
无形资产 | ||||||||||||||||||||
其他资产 | ||||||||||||||||||||
处置原因 | ||||||||||||||||||||
申报单位意见:(盖章) |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 |||||||||||||||||||
负责人: |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申报单位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说明:1.申报单位应一并填报《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明细表》; 说明:2.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资产由机管局负责审批,单位申报应附机管局审批文件; 说明 | ||||||||||||||||||||
附件5 | ||||||||||||||||||||
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 ||||||||||||||||||||
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 | ||||||||||||||||||||
申报单位:(盖章)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价值单位:元 | ||||||||||||||||||
处置资产 | 项目 | 数量 | 资产价值 | 说明 | ||||||||||||||||
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
资产总额 | 处置资产明细 详见附表(共 页) | |||||||||||||||||||
固定资产 | ||||||||||||||||||||
房屋及构筑物 | ||||||||||||||||||||
通用设备 | ||||||||||||||||||||
专用设备 | ||||||||||||||||||||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 ||||||||||||||||||||
文物和陈列品 | ||||||||||||||||||||
图书、档案 | ||||||||||||||||||||
无形资产 | ||||||||||||||||||||
其他资产 | ||||||||||||||||||||
接收方单位 | (挑选) | 处置方式 | (挑选:同部门/跨部门/跨级次) | |||||||||||||||||
处置原因 | ||||||||||||||||||||
划出单位意见:(盖章) | 划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 划入单位意见:(盖章) | 划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 |||||||||||||||||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划出单位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划入单位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说明:1.申报单位应一并填报《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明细表》; 说明:2.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资产由机管局负责审批,单位申报应附机管局审批文件; | ||||||||||||||||||||
附件6 | |||||||||||||||
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明细表 | |||||||||||||||
申报单位:(盖章) | 申报单编号: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价值单位:元 | ||||||||||||
序号 | 卡片编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分类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购置日期 | 折旧年限 | 剩余月份 | 资产价值 | 使用状态 | |||||
账面原值 | 累计折旧 | 账面净值 | |||||||||||||
合计: | |||||||||||||||
申报单位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说明:此表用于填报处置资产明细,须与各类申请表一并填报。 |
附件7
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委托书
XXXX公司:
我单位一批固定资产,共计_____件,资产原值_______元,已达使用年限且无法适应工作需要(或其他适当原因),根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经(区财政局/区机管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意报废。
现委托你司(评估并)处置该批资产,请你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面向市场公开处置。我单位承诺按照你司资产处置相关要求,配合你司开展现场盘点验收等工作,并及时提供资产清单等必要材料。
附件1:报废处置批复书
附件2:处置资产明细表
附件3:资产评估报告(单位自行评估的请提供)
XXXX单位
2021年XX月XX日
附件8
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凭证
XXXX单位:
依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相关规定,我司受理你单位资产处置委托,于X年X月X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出售该批资产,本次处置资产共计_____件,资产原值________元,处置收入_____元。
处置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净收入,由我司代为上缴区级财政国库,特此凭证。
X X X X 公司
2021年XX月XX日
附件9 | |||
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常见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表 (2021) | |||
资产类别 | 资产名称 | 最低折旧年限 | 内容说明 |
一、房屋及构筑物 | 102 房屋 (钢及钢混结构) | 50 | 管理及业务用房 |
102 房屋 (砖木砖混结构) | 30 | 管理及业务用房 | |
102900 房屋附属设施 | 8 | 门及门禁、岗楼围墙、水暖停车等 | |
103 构筑物 | 8 | 码头、道路、桥梁、水坝水闸、管道、仓库、场地,以及池罐槽塔井坑台站沟洞廊等各类建筑 | |
二、通用设备 | 201 计算机设备 | 6 | 计算机、网络、安全、存储、软件及机房辅助设备等 |
202 办公设备 | 6 | 打印复印扫描、电子白板等; 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等按8年折旧; | |
203 车辆 | 8 | 乘用车、专用车、客车等 | |
204 图书档案设备 | 5 | 档案装具、读写、消毒等设备 | |
210 机械设备 | 10 | 电梯、锅炉等 | |
220 电气设备 | 5 | 电机电源、生活电器、灯具等; 空调按8年折旧; | |
231 通信设备 | 5 | 视频会议设备等 | |
232 广播影视设备 | 5 | 电视发射机等专业设备,录音机等民用设备; 视频和播控、摄像和摄录一体等按8年折旧 | |
240-242 各类仪器 | 5 | 仪器仪表、测量仪器、计量仪器 | |
三、专用设备 | 机械与生产设备 | 10 | 工业、农林机械等等 |
321-322 医用设备 | 5 | 医药设备、医疗设备 | |
327 公安专用 | 3 | 消防、交管、鉴定、警械等 | |
350-352 交运运输 | 10 | 铁路、水运(巡逻艇、交通艇等)、航空 | |
360 专用仪器仪表 | 5 | 农业、气象、水文、教学等 | |
370-371 文化体育 | 5 | 乐器、服装、影剧院设备等文化设备; 各类体育设备 | |
372 娱乐设备 | 5 | 游乐场设备等 | |
四、家具、用具、装具 | 601 办公家具 (教学、厨卫除外) | 15 | 不包括学生教学家具、厨卫用具两类 |
601 厨卫用具 | 5 | ||
601 办公家具 (学生教学用家具) | 10 | 参照 财会(2018)20号文(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 |
602 被服装具 | 8 | 木质档案架等 | |
本表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结合本区资产使用现状编制,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更新。 |
关于印发《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1.pdf
附件2-6.pdf
附件7.pdf
附件8.pdf
附件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