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今年4月财政部出台了《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暂行办法》要求,规范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行为,提高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我们结合本市工作实际,起草了《上海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细化内容
《实施细则》共5章37条,在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对绩效评价“主评人”的职责作了细化,要求“主评人”对所负责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质量控制,全面落实执业规范与流程控制要求,在评前调研、方案制订、报告撰写、专家评议、沟通协调等主要环节发挥主导作用。二是强调了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应当重点反映的内容,包括投入的产出和效果、既定目标的实现程度、组织实施方式是否需要完善、预算规模和结构是否需要调整等内容。三是明确了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