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统计局对1家迟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嘉定 发布时间:2024-04-30 点击数:

根据市统计局工作部署和要求,为切实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2024年1-4月,嘉定区统计局对区内15家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家企业存在迟报统计资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结合《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第十六条,嘉定区统计局对迟报统计资料的1家企业,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是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4月2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统计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了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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