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管得住” 更要“修得好”
省生态环境厅等16个部门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将于3月1日起施行。2月27日,省生态环境厅举办新闻发布会,就《意见》的总体要求、责任分工、工作重点及保障措施作出解读。
《意见》共分四个部分,明确了移送线索的办理时限与信息共享;实行案件分级管辖、分类办理;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对鉴定机构和专家的监管;提出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和简易磋商程序的适用;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在规范赔偿资金管理的基础上,倡导修复优先和形式多样的赔偿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介绍,《意见》明确省市两级的管辖范畴,细化重大案件的适用情形;首次提出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涵盖评估认定和磋商,从省级层面统一适用标准,让基层办案更具可操作性;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或申请采取禁止令等措施;允许多样化的赔偿与修复方式;首次明确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成效。
《意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进一步规范明确对赔偿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管。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副处长丁一飞解释,在资金收缴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执收,按照规定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法院负责执收。对于涉及跨区域的案件,赔偿资金原则上以缴入损害结果发生地国库为原则协商解决。在资金使用方面,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负责使用和管理,由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编制预算草案、绩效目标和使用申请,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
责任编辑: 沙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