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买一赠一,但是赠品不实行三包”“特价商品,概不退还”“先签收后验货”在日常生活消费时,总能看到这样一些规定,这些看似“合理”的规定真的合理吗?
今天,新成路司法所联合法萌普法推出“法说3·15”新新说法——普法手偶剧,为大家讲解何为霸王条款,当消费遇上霸王条款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超市大促销,新新选购了一些零食和日用品,结账时被告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新新没在意就买单了。
新新买好东西回到家,准备吃的时候发现不对劲,原来这些食品已经过了保质期。
气愤的新新拿着过期食品跑到超市,要求退货,但是超市方却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新新的要求。
- 超市有这个权利吗?-
超市方并没有这个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能进行销售,消费者买到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进行退换的,所以超市无权拒绝新新的退货要求。
新新干脆将所有的过期食品都拿过来,要求退货,但是超市方只同意对过期食品进行更换,拒绝退款。
- 新新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新新可与商家进行协商,若协商解决未果,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请求消协调解或者到工商部门、食品安全部门申诉。商家明知食品过期还进行打折销售,这种情况已经属于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新新不但可以要求退掉商品,还可以要求超市支付最少一千元的赔偿款。
最终,超市售货员向新新道歉,并对新新进行赔偿。
- 法萌提示 -
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条款,即霸王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遇到此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要勇于举报,向此类事件说不,保护自己的权益。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一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作者:通讯员张馨文,编辑: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