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全区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实践,也是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和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嘉定区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正在进行中。一起跟着小嘉来学习下换届选举相关知识,帮助选民进一步了解在选举过程中如何行使民主权利、更好地履行义务、积极参加选举活动,投好神圣一票。
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知识介绍
Q:这次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A:这次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换届选举方向正确、风清气正,选举结果人民满意,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基础。
Q:这次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A:这次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坚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相信和依靠群众,调动选民积极性,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保选举结果人民满意。三是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贯彻实施宪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Q:什么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A: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意志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公民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进而有可能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具有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
Q: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A: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Q:公民与选民有什么不同?
A: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选民是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选民登记,确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并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中国公民都是选民。
选民与公民的不同主要表现在:(1)选民不仅有中国国籍而且必须年满18周岁,而公民却只有国籍限制;(2)选民不包括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而公民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即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仍属公民;(3)只有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人,才能称其为选民。
因此,每一个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只有依法履行选民登记手续,才能取得选民资格,参加选举活动。
Q:什么叫选区?划分选区有什么意义?
A: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选举人大代表时划分的区域,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当选者的主要活动区域。选区的划分,对于选民参加选举以及代表当选后的活动等有着直接的影响。
选区的划分,是一件关系到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的大事。如果选区划分合理,有利于换届选举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有利于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因此,应当充分重视选区划分工作。
Q:什么是选民登记?
A: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选民登记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进行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的必经程序和环节。符合法律规定有选举权的公民,只有经过选民登记这个法定程序,其选民资格才被确认,才能领取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进行选民登记,则表示该公民放弃本次选举权利,不参加选举活动。
Q:选民登记的时间节点如何安排?
A:选民登记要严格执行分时分类登记,力求做到应登尽登。根据《上海市区和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流程》的安排,2021年9月1日(星期三)开始,单位、学校进行选民登记;9月26日(星期日)开始,社区进行选民登记。
Q:选民登记遵循哪些原则?
A:选民登记主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2)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3)每一选民在同一轮换届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4)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节点,以本市规定的选举日计算为准。
Q:什么叫选举法定年龄?怎样计算选举法定年龄?
A:选举法定年龄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所必须达到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即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选举法定年龄的计算方法是:从公民出生日起至选举日止。在计算时应注意,不能只计算到选民登记那一天为止,而应计算到选举日止。另外,要按公历计算,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出生日期。
这次区、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日为2021年11月16日,故凡在2003年11月16日(含本日)前出生的,都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
Q: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A:根据选举法第五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选民登记以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登记。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负责选民登记工作。
结合本次选民登记依托换届选举云平台的实际情况,根据补充意见的规定,本市户籍人员的选民登记应强化刚性原则,有工作单位的,以在单位登记为主;人户分离的,以在居住地登记为主。
(1)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的企业,其职工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生产经营地选举为主,如企业要求参加注册地选举,其职工也可在注册地进行选民登记。
(2)符合选民登记条件的职工人数超过四十人的单位,其职工一般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选民人数不足四十人、不能单独编划选民小组的单位,其职工一般在其单位所在地集体办理选民登记,由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统一编划选民小组,参加单位所在地选举。
(3)本市单位或者学校设有本部和分部的,本部的职工和师生一般在本部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分部的职工和师生一般在分部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4)有工作单位的本市户籍人员,以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参加单位选举为主。如本人要求参加现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选举,也可在现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5)因疫情防控需要,正在进行隔离的本市户籍人员,由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协助本人通过“随申办”APP进行选民登记,也可由工作人员在隔离点通过非接触方式进行登记。
(6)本市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其现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7)退休和无工作单位的本市户籍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分离的,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现居住地选举为主。如本人要求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也可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8)内部退养、休长期病假、停薪留职等离岗职工,一般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现居住地选举。如本人要求参加户口所在地或者现聘用单位的选举,也可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现聘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9)选举期间不能回沪参加选民登记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委托本单位其他选民或者有选举权的亲属代为登记。
(10)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本市户籍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11)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刑满释放人员,持有申报本市户口证明的,在户口申报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12)在选民登记时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本市户籍人员在选举日前联系上的,应提示其主动到现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在选举日前,户口所在地应积极寻找联络应当登记而未进行登记的本市户籍人员。
(13)失踪人员可暂不予登记,选举日之前复归的,应当及时登记。
Q:选民可以通过哪几种途径进行选民登记?
A:依托换届选举云平台,选民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可以在单位或者学校进行登记。选民可以主动到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选民可以打电话到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选民可以通过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随申办”APP,打开“扫一扫”扫描选民登记张贴码,或者在“随申办”APP中点击选民登记模块,进入选民登记界面进行登记。对于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排摸中已有信息记录但还未登记的选民,由登记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进行登记。
Q:选民可不可以在两处同时参加选民登记?
A:根据选举法第五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因此,选民不能在两处同时进行选民登记。
Q: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A: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区、镇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以免影响有关人员正常行使选举权利或者申诉人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起诉,区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人员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人员。
Q:谁可以依法提出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
A:根据选举法第三十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区、镇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有两种提名推荐方式: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Q:如何严格把握代表候选人人选标准?
A: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具有一定的品性条件,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能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依法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政治上有问题的、正在服刑或有违法违纪问题正在接受处理的、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人,不能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Q: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与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之间的关系?
A:在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表明:(1)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提名权。(2)选民联名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也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应该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选民讨论、协商。
Q:选民是否可以自荐当代表候选人?
A:我国的代表候选人,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选民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人民团体或法定人数的选民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出现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并且附有十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的情况,选举委员会要认真核实,区别情况处理。对于反映选民真实意愿、符合法定人数的推荐,都可以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法,取得选民签名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要妥善做好相应工作。
Q:选民怎样讨论、协商,如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A: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具体有三种情况:
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也就是提出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也就是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各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实践中采用这一方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比较多,一般通过“三上三下”来确定。即:
首先,由选举委员会汇总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审查后按选区予以公布(一上),交各选民小组讨论(一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者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然后,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下)。
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即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Q: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何时公布?
A: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二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Q:法律为什么规定要介绍代表候选人?
A:在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是由各方面提名推荐的。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选民不一定都熟悉,特别是有些代表候选人平日从事的工作与选区选民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多,有很多选民对他们缺乏了解,尤其是在联合选区,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因此,选举法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使选民了解候选人,更好地进行比较、选择,好中选优,选出满意的人选。
Q:为什么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A: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四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如果在投票选举时进行介绍,就可能左右选举人投票的行为,不仅会妨害选举人真实意见的表达,而且也容易造成选举秩序的混乱。因此,在选举日当天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对于为了让选民在投票时选择方便,由选举工作组放置的正式候选人照片、姓名、年龄、性别、职务、政治面貌等简介,不在限制范围。
Q:选民投票有哪些方式?
A: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八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时间、地点,参加投票比较方便。应以设立投票站方式为主组织投票选举,这样也便于选举委员会组织投票选举,便于选民参加投票选举。但要做好动员选民的工作,并合理安排投票时间。
(2)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形式隆重、气氛热烈,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教育方式。具体采取哪种投票方式,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实际确定,但事先要向选民通告。
(3)在流动票箱投票,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指派工作人员将流动票箱送到选民住地,方便选民投票。
Q:选民如何参加投票选举?
A: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七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选民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后领取选民证,并根据选举委员会公告的投票日期和投票地点,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依法参加投票选举。
Q:什么是选民证?
A:选民证是指经由选举机构依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后,发给享有选举权利并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的盖有选举工作机构印章的证明书。选民证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须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内容。在选举日,选民凭选民证进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领取选票。选民证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Q:选民在投票选举中应注意些什么?
A:投票选举是选举权利的直接体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投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投票人在进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后,要了解投票注意事项,遵守各项选举纪律。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字迹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人的名额;要按规定办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因为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而成为废票。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还可以弃权。
投票人在拿到选票后,一是根据应选名额,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决定应选人,可以在选票上提供的人选中选择,也可以在选票以外的选民中选择。二是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写票。如赞成票,在赞成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反对票,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票,即对选票中所列候选人名单不作任何标记,既不表示赞成也不表示反对。三是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选民可以按应选名额表示赞成,或部分赞成。也可以部分反对,或全部反对。四是对不投票的做法,选举法并没有明确加以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人不得强迫选民投票或者追究弃权者责任,但可以引导选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不要在选票上乱写乱画。五是凡对选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候选人名单画“×”者,可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对另选的其他选民,须按规定将其姓名写在选票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即为另选他人。
文盲或残疾等不能写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也可在投票站设立的代写处委托代写。委托别人代写必须表明自己想选的对象,不能让代写人任意写票。
Q:选民因事外出,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代为投票对委托人有何具体规定?
A: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二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民外出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委托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而不能因为其他原因。如选民因患有疾病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票,而不适用委托投票。(2)委托必须是书面的方式。选民本人需填写选举委员会印制的投票委托书或者出具委托信函,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代其投票,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也可将传真委托或者其他方式视为书面委托,由选区工作人员报送选举委员会审核,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后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或者发放委托投票证书。(3)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4)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否则无效。(5)为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在进行委托投票时,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代为投票。
Q:如何确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
A: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1)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2)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果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
Q: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A: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行为的,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外,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4)对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Q:如何做好换届选举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
A:根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各选区在组织开展选民登记、酝酿和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介绍、投票选举等工作中,要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如因疫情或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无法正常组织直接选举的,区选举委员会视情可以作出启用流动票箱、推迟选举、采取网络(电子)投票计票的决定,向市区和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报备,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编辑: 倪丹丹、武利荣
来源:嘉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