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吗?一起来看↓↓↓
自2025年1月1日起,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纳入本市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照现行费率(10%)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其中1%视为个人生育保险缴费。此次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不另外增加个人缴费金额。
生育或者流产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025年1月1日(含)后生育或者流产,且生育或者流产前累计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3月1日起,通过线上“随申办”渠道或者线下到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12个月包括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数、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参保缴费月数、以及领取本市失业保险金月数。生育或者流产时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妇女,以及生育或者流产前累计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2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相关条件,不能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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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定区医保局
编辑: 王泽昊